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指什么
在解决劳资纠纷的过程中,主要依照四个具体的步骤: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
首先是协商阶段,这是指劳资双方通过直接的沟通和对话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
其次是调解,这是在第三方机构,如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促进双方达成一致的解决方式。接着是仲裁,即雇主或劳动者任何一方若对协商或者调解的结果不满意,有权提出申请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最后便是诉讼,对于仲裁决定仍有异议的一方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仲裁被视为诉讼的必经前置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资纠纷处理分四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双方先直接沟通寻求解决方案,若不成,可求助于第三方调解。如还不满意,可申请仲裁。若对仲裁有异议,可诉诸法院,仲裁通常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劳动争议处理是否需要仲裁前置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关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仲裁程序加以解决。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仲裁优先”的原则,即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先经过仲裁机构的审理和裁断,只有对于仲裁裁定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具体来讲,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认为受到了实际损害并认为自己享有相应权利之时(通常是指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起算,必须在1年内将劳动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内(亦称仲裁时效期),如果未及时主张自身权益,则可能会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程序设定的区别包括哪些
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各类理应存在且扮演重要角色的机构主要包括了以下三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首先,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一种内部调解机制,其运作方式相对灵活便捷,程序设计也更为简洁明快。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法定的仲裁机构,其仲裁程序遵循着严谨的规范要求,同时还须遵守一定的规则与时限。需要明确指出,仲裁乃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必经前置环节。最后,人民法院作为最终的司法救济途径,其程序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调证据审查及法律适用的精确性。在程序设置方面,调解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双方均有权随时选择终止调解程序;而仲裁则具备明确的申请、受理、审理和裁决流程,并且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法院诉讼,则需历经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多个阶段,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总的来说,各个机构在其程序的性质、效力和适用范围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劳资纠纷处理分四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双方先直接沟通寻求解决方案,若不成,可求助于第三方调解。如还不满意,可申请仲裁。若对仲裁有异议,可诉诸法院,仲裁通常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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