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工伤认定有什么条件
要申请进行工伤索偿的认定,通常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首要环节,即员工所受之伤必须与雇主单位存在真实、合法且具有约束力的劳动关系;
其次,伤者遭受之伤必须发生于工作期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内,并且,该伤势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引起的;或者,伤者在工作期间或紧接其后的休息时段内在工作场所之内,从事与其职业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的事故伤害;
再者,如果伤者是因为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遭遇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那么同样可以被视为工伤;
最后,如果伤者患有职业病,那么这也应当被视为工伤。
此外,所有这些情况都必须符合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申请工伤索赔认定需满足条件: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伤害发生在工作场所和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者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受伤,或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均视为工伤。这些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标准。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当工作人员发生突发事故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确定的工伤范畴内,被医生判定或医学鉴定出患有职业病之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区的全权社保行政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可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先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许可后,申请期限方可适度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作人员本人、他们的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全面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规定是多少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如果员工不幸遭受了意外的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被确定为职业病患者,那么他/她的所在公司必须在意外伤害发生的当日或被确认为职业病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提交给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关于工伤认定方面的申请。倘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守该项规定,那么工伤职工本人或者由其代表的近亲人群体以及工会组织,均有权在意外伤害发生的当日或被确认为职业病之后的第一年时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期限,就有可能对工伤认定的最终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导致相关权益的保护无法得到全面维护。
申请工伤索赔认定需满足条件: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伤害发生在工作场所和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伤者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受伤,或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均视为工伤。这些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