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的裁决中,原告诉请变更抚养权的,通常应由被告履行居住义务的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然而,若被告的固定居住地点与被告的实际日常居住地点并不一致,那么,具有实际日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将拥有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所谓“实际日常居住地”,是指当事人自离开其主要居所地点至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已经持续居住满一整年的地区,但患者在医院救治和接受治疗期间的居住地则不在考虑之列。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当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况出现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自身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当原告的住所地与实际日常居住地不相同时,则应由原告的实际日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涉及抚养权变更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实际居住地与登记住址不一,实际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实际日常居住地指起诉前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医院治疗期间除外。特殊情况下,如被告失踪,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或实际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条件才可以
在申请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时,应该满足以下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由于身体残疾的原因无法再继续抚养子女;
其次,如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未尽到自己应承担的抚养责任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再次,对于已经长到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也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最后,如果具备其他合理且恰当的理由支持需进行抚养权变更的诉求。
任何时候只需要符合上述全部或至少其中一项情况,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变更抚养权多长时间立案判决
关于变更抚养权争议事例的立案及其判决时间,其稳定性常常会被诸多客观因素所影响,包括特定的事例情境以及法院的工作负荷与效率等。一般而言,法院将在收到原告递交的诉状之日起计算七天之内,做出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受理。自事例正式立上案号的那一刻起至最终的裁判宣告之前,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例,预期在三个月以内完成审判过程;而对于选用普通程序的事例,通常都能保证在六个月以内完成所有的审判环节。然而,若事例情况复杂且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间,那么这个时间进度预期就有可能要相应地延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影响判决时间的因素繁多,例如原被告双方提供证据的充分性、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法院本身的事例受理量等等。无可辩驳的是,无法给出一种绝对确切、齐整划一的时间预估,究竟何时才能尘埃落定,仍需依据各个受理法院的具体工作状况来确定。
涉及抚养权变更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实际居住地与登记住址不一,实际居住地法院有权管辖。实际日常居住地指起诉前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医院治疗期间除外。特殊情况下,如被告失踪,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或实际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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