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变更为监视居住多久开庭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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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后转为监视居住,开庭时间并没有固定标准。这会受到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收集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素影响。司法机构会在确保调查和起诉程序完成后,根据确凿的证据,合理安排开庭时间。不过,具体的开庭日期往往难以预测。
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变更为监视居住多久开庭

一、取保候审一年到期变更为监视居住多久开庭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转为监视居住措施之后,开庭日期并无特定的规定和衡量标准。这主要受制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实际状况以及法院内部的工作调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通常而言,司法机构会在保证案件调查、审查起诉等环节已全面完成,且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合理地安排开庭事宜。

然而,具体的开庭日期难以精确预测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后,开庭日期无固定规定,受案件复杂度、证据收集和法院工作安排影响。司法机构在确保调查和起诉环节完成后,将基于确凿证据合理安排开庭。但具体日期往往难以预测。

二、取保候审离开本市向谁申请

1.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获得了执行机关的许可,则是允许离开其居所所在地的。

2.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者如并无法自圆其说的理由而离开其居住的市、县,将不被允许在此过程中擅自离场。

同时,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对某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在负责执行的派出机构批准该人离开居住所所属的市、县之前,必须经过决定进行取保候审的机关的正式审批同意才可成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离开取保地怎么办

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得到执行机关批准即擅自离开原定居所地,这无疑是一种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缴纳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将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等一系列严重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县区域。如确实存在特殊且合理的原因需要离开,则需向执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然而,若未经批准便擅自离境,那么执行机关将会要求其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和检讨,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担保人,甚至可能对其实施监视居住或者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以避免给自身带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取保候审转监视居住后,开庭日期无固定规定,受案件复杂度、证据收集和法院工作安排影响。司法机构在确保调查和起诉环节完成后,将基于确凿证据合理安排开庭。但具体日期往往难以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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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可变更地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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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变更刑事拘留需要解除监视居住吗?
是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核准变更为刑事拘留的那么原来做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是需要优先解除的,解除之后才能够对当事人执行刑事拘留,二者不能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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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被搬到其他的监狱了,我想问下变更监视居住地点变更需要哪些手续,你知道吗
[律师回复] 你好,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所以如果要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法、检)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变更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2、检察院当然要指明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这方面的权力。而且不可能存在没有场地这种问题。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应该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以上是变更监视居住地点变更需要哪些手续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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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地址可以变更不?
监视居住地址可以变更的。如果要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法、检)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变更执行。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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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了一个案件,原本被监视居住,逃了被逮捕后,打算要变更监视居住,所以需要问下,这个涉案被逮捕后如何变更监视居住?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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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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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措施变更可以吗?
当事人进行监视居住的措施是可以进行变更的,但具体变更能否进行还是要看上一级人民法院是否允许,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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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视居住地点要审批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由人民、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所以如果要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需要经过办案机关(法、检)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变更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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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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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拘留所、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2、检察院当然要指明指定监视居住的居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3、没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这方面的权力。而且不可能存在没有场地这种问题。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的应该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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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变更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视居住变更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2条规定,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可以提请逮捕,且根据105条监视居住的适用的首当其冲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10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因此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违反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不应当由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如果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一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且不再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
详见77条和105条的规定:
第77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第105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比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拘留、逮捕的异同
1、相同点:都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2、不同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限制人身自由,但需要遵守一定的纪律,如离开本地需要向执行机关报告。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拘留跟逮捕都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限制人身自由。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0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二个月。当然,逮捕后羁押期限可以依法延长。
3、拘留期限届满后,或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
4、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可以由公安机关、、作出。逮捕的决定由或作出,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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