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完取保候审手续后又被多见于司法实践中的收监流程,实际上往往还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再次批复批准方可执行。
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质措施的一大特征便是,如果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情况出现,即可能面临着被收回并重新决定监管的境地。
比如违法了取保候审期间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具体的案件侦查行动中,由于相关事实与证据状况的改变或更新,使得预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具有相当程度的逮捕必要性,等等这些都将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后,若遇违法义务、案情变化需逮捕等特定情况,常需经有关部门再批复方可收监。 此强制措施特征在于,法规设定条件触发时,将重审监管,如违反规定、证据更新显示更高逮捕必要性等,均会触发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士中,若存在以下情况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其次,针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之人;
再次,若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社会危害性;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在各类丰富多元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强制措施,具体应用条件主要如下:首先,对于那些对应可能受到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对于那些预计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且通过施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对其本身及社会带来严重威胁与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再者,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我进行管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无明显危害社会之虞,都可以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羁押期已然期满,但事例却依然未有最终结论,此时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适用取保候审。须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是否允许实行取保候审,通常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各个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详尽评估和全面考虑。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服从并遵循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区域。
取保候审后,若遇违法义务、案情变化需逮捕等特定情况,常需经有关部门再批复方可收监。 此强制措施特征在于,法规设定条件触发时,将重审监管,如违反规定、证据更新显示更高逮捕必要性等,均会触发相关部门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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