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采取了取保候审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仍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款所确立的义务。
而所谓的“毁灭证据”这一行动,则无疑会对我国司法体制的正常运作以及司法公正性构成极为严重的危害。
特别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此类行为在罪加一等的前提下,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及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采取了取保候审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仍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款所确立的义务。 而所谓的“毁灭证据”这一行动,则无疑会对我国司法体制的正常运作以及司法公正性构成极为严重的危害。 特别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此类行为在罪加一等的前提下,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及惩罚。
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刑事拘留的前提下,可以申请采取取保候审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这意味着,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不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环节还是审判程序,若是发现有可疑人员未被正式拘禁,以防其逃避法律惩处,便有权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签署相关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在需要时即时出席相关会议或活动,作为配合司法调查的一种手段。
此外,如果在获得批准的保证期限内,并未发生任何有损于所保证之未决审判规定的行为,那么收到派出所在日常任务中发出的传票亦属正常范围,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当前的案件进展状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再犯罪怎么办
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实施违法行为且所涉案情严重者,相关处理流程如下:首先,针对该类人员,取保候审这一原本适用于轻型犯罪的缓冲性法律措施将会被迅速撤销,转而采取羁押性的强行约束方式,如刑事拘留或逮捕,以确保其不再有机会进行任何非法活动。第二步,对于新发现的犯罪行为,将与先前已被取保候审的罪行合并审理,进行数罪并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举措通常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因此对其的量刑标准也可能相应提高。尽管取保候审作为一种相对宽松的刑事强制手段,但并不代表着犯罪嫌疑人可以任意妄为。倘若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触犯法律,就必将承受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至于最终的处理结果,将依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考量。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采取了取保候审这一刑罚执行方式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仍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条款所确立的义务。 而所谓的“毁灭证据”这一行动,则无疑会对我国司法体制的正常运作以及司法公正性构成极为严重的危害。 特别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此类行为在罪加一等的前提下,必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及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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