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后归哪里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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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被取保候审后,当地派出所通常会负责实施监管措施。在此期间,取保候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一些规定,比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区;要是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要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报告;传唤时要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等。
取保候审之后归哪里管理

一、取保候审之后归哪里管理

在获取保释许可后,通常由被取保候审人员所居住地点的当地派出所负责实施监管措施。

在这段时间里,取保候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特定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区;

如果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当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获取保释许可后,通常由被取保候审人员所居住地点的当地派出所负责实施监管措施。 在这段时间里,取保候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特定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区;如果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当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等等。

二、取保候审后在外地被发现了会怎样

所谓“取保候审”即是指侦查、公诉与审判部门在处理刑事案件的全过程中,对于尚未遭受到刑罚拘禁但已被追究正式刑事责任的嫌疑人,为了避免他们规避法律程序、逃避侦查、申诉以及审判工作,需施加具有相应约束力的法律强制手段,从而让他们主动提出合适的担保人员或者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障金,同时提供有其亲笔签字的保证书,以此来确保当事人能够随时到案接受审讯与讯问的一种刑事司法程序。

然而,若在取保候审期间不经公安机关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地区,一旦被发现,将再次被采取羁押措施,因此我们强烈建议你不要轻易尝试这样的做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的羁押期是多久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并无"取保候审后的羁押期"这样的抽象概念存在于此。

根据现行规则,取保候审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司法机构将持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候审者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案件本身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使得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再适宜,那么司法机构可能将会依法改变强制措施,恢复被取保候审者的羁押状态。

然而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尽管处于取保候审中的当事人已经脱离了实际监禁限制,但这并不代表着案件已经得到最终解决。

因此,被取保候审者仍然应该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构的各项工作。

在获取保释许可后,通常由被取保候审人员所居住地点的当地派出所负责实施监管措施。 在这段时间里,取保候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特定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区;如果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当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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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之后归哪里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会负责对其进行监管,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离开辖区,并且要在信息发生变更的24小时内进行报告。这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手段,目的在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执行机构会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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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之后可以再次取保候审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结案、撤案。司法机关对案件还要进一步审理,所以涉案物品暂时不会返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会被随案移交,最后由判决是否没收。如果与案件无关的,司法机关在审查后应当退还当事人。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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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结束之后还能再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提出申请,但一般很难被批准。罪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具体量刑要看详细案情和证据。建议聘请律师会见和辩护,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争取轻判。 取保候审的条件: 1.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有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能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采取取保候审时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宜羁押诸因患病生活能自理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正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具有此种情形逮捕前发现能决定逮捕;逮捕发现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需要逮捕证据足指被拘留人能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足够证据拘留法定期限内能收集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侦查、、审、二审办案期限内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另外根据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有效出境证件能出境逃避侦查需要逮浦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规定对提请逮捕检察院机关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移交决定需要复议、复核案件犯罪嫌疑人也取保候审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及其严重犯罪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3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犯罪嫌疑人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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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被判刑之后归哪里管
取保候审后定罪,可能会被送到监狱或社区矫正机构。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人会去监狱服刑;而被判管制、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人,将由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管理方式会根据刑期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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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之后的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之后的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是指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认为没有羁押必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危害社会的,准予其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只是一个强制措施而已,大家不要认为取保候审结束后就可以从轻处罚或者不处罚了,这个一般是在缓刑中才会出现的,那么取保候审结束后,还有什么程序呢?
1、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仍然会将材料移送到检察院审查。当然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审查后,认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
2、如果检察院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仍然会至,由具体来定罪量刑,所以取保候审后,并不是就没有问题了。相反,大多数情况下,案件仍在进行中,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会被判处刑罚,甚至判处实刑。
所以,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应该重视案件后期的走向,对审查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审判的情况进行跟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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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退休审批的工作单位归哪个局管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找到地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第一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申请。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名单,如是工人,还需提供个人档案。2通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送名单人员的档案,通知单位领取《退休审批表》。3填表。由单位填写《退休审批表》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仳。办理退休手续。4发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证。5发放养老金。养老金属于财政发放报当地财政局;养老金属于社保机构发放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第一类: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工人,需提供个人档案)。
2.填表。由单位或个人填写《退休表格》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对缴费指数。
3.核对及验证。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核对缴费指数,汇总上报市社保管理部门验证养老金手册。
4.报批。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材料上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5发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证。6发放养老金。养老金属于财政发放报当地财政局;养老金属于社保机构发放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时请准备好:一寸近期彩照、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退休证等证件。此外因为各地相关部设置及政策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流程的具体变化,但总归办理退休找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人社局应该设有事业单位退休的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属于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退休手续应该找当地市级组织部办理退休。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帮助。法定依据: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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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之后归谁管
在取保候审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主要监管职责由保证人和执行机构承担。其中,保证人须密切监视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言行举止,以确保他们严格遵守相关律法条款,并且不再从事任何可能干扰到司法程序进行的违法活动。而执行机关往往指派为公安部门,他们将全权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日常生活管理以及执法过程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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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是立案之前还是立案前?
[律师回复] 检察院可以对该公安机关出具执法建议书或者直接作出解除取保手续。根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第八十四条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九十一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管制判处取保候审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三、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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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之后归谁管辖
在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之期,涉案的司法管辖权依然应为原来的办案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具体规定,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然而这并不会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在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相关案件仍将由原先的办案机构持续进行调查、起诉及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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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之后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取保候审后还会审判,构成犯罪就会判刑的。取保候审后也有必要请律师,这样可以依。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三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十八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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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之后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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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三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第十八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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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之后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取保候审后怎么处理 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才算是结案的。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 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 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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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
[律师回复]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金要如何管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其主要表现在:
一、截留应退未退保证金。
有的公安部门将应退单位缴纳的保证金未按时退还,而是作为“暂存款”挂账;有的公安部门将财政拨给退当事人的保证金,只退还一部分,其余部分则用于自身周转。
二、部分单位挪用保证金。
有的公安局将财政局应退取保候审保证金,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而是纳入单位经费统一使用。有的直接将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于垫付本单位经费支出。
三、保证金结转退付手续不及时。
有的经侦大队将收取的当事人保证金,长期不办理退还或转为罚没收入处理,而是用于自己单位的资金周转。
四、保证金转罚没收入程序不合规。
有的公安部门将当年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年终以同样理由一次性将其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我们认为:
1.各级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执行,根据“罚收分离”的原则,将其办案部门与保证金的管理部门分开;对收取的保证金应由指定的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以避免截留、坐支、挪用保证金的现象发生。
2.上级主管部门应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经常性地对所属各县市特别是基层单位收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进行监督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
3.各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对不按国家规定执行、擅自截留、挪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重罚。同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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