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必须做鉴定吗
对于取保候审这一环节而言,并不必然需要进行鉴定工作。
取保候审,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大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逮捕或需要在逮捕之后予以强制措施变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法律手段,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调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同时也为了避免他们妨碍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会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向他们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对他们的羁押。
然而,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
若案件涉及到某些需要借助于专业鉴定才能明确事实或情节的问题,那么司法机关有可能会要求进行鉴定,但这并非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法律手段,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并避免其妨碍相关活动。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要求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判断。 如果案件涉及需要专业鉴定才能明确的事实或情节,司法机关可能会要求鉴定,但并非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
二、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意思是什么
取保候审决定书乃公安机关于侦查活动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分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证明性文书。
此文书以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任命之取保候审申请报告书为基础进行编撰,以此作为对犯罪嫌疑分子施行取保候审等强制性措施之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决定后还会逮捕么
取保候审之后仍然存在着被逮捕的可能性。此处提到的“取保候审”仅仅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刑事强制手段,它并不能够保证事例的结束或者认定嫌疑人是清白无辜的。在取保候审阶段,倘若当事人擅自离境,未经许可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县城,妨碍了证人们的证言调查工作等等,又或者是在这个过程中,事例获取到了一些全新的关键证据,这些新发现的证据已经足够改变以往对于犯罪嫌疑人罪行定罪与量刑的初步判断,甚至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那么实施取保候审就不足以预防其再次造次所引发的社会风险,因此可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总而言之,针对取保候审后面临的事例进展,我们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逐条考量。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法律手段,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并避免其妨碍相关活动。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可能要求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这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判断。 如果案件涉及需要专业鉴定才能明确的事实或情节,司法机关可能会要求鉴定,但并非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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