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有什么后果
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内部的职员,倚仗职权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大、逾期三个月尚未偿还;
又或者虽然未能达到逾期三个月的期限,但其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已然较大,进而被用于进行经营盈利等商业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资金罪的法律后果往往会涉及到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内部的职员,倚仗职权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大、逾期三个月尚未偿还;又或者虽然未能达到逾期三个月的期限,但其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已然较大,进而被用于进行经营盈利等商业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资金罪的法律后果往往会涉及到刑事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如何认定
在对挪用资金罪进行认定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因素:
首先,该罪行的犯罪主观要件必须体现为明确的犯罪意图,即行为人为追求违法目的有意实施犯罪行为;
其次,犯罪主体应当限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中的公职人员;
再次,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益及其应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最后,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行为人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获得的权力优势,私自挪用本单位资金供其个人享用或向外借款,并且实际挪用数额达到法定标准(通常情况下为较大)且超出规定的偿还期限三个月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新规定有哪些
近些年来,关于挪用资金罪各项规程的细节修订以及深度完善工作正在逐步进行。在新的规定框架下,对于挪用资金的数额认定标准,可能会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与此同时,对于挪用资金之后的还款期限以及是否主动偿还等关键情节,在量刑过程中也将被纳入考量范围之内。此外,在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上,若存在多名人员共同实施挪用资金行为,那么他们各自的责任承担比重则需依照其在整个犯罪环节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以及所处的位置高低来加以明确的区分。且值得警惕的是,一旦挪用资金的目的涉及到非法活动,相较于普通的经营活动等方式,相应的惩罚力度将会明显加剧。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针对具体事件所应运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定罪量刑尺度,理应全面考察案情的方方面面,而非仅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做出表面化的解读。
挪用资金罪,乃是指公司、企业或其它组织内部的职员,倚仗职权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是借予他人,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大、逾期三个月尚未偿还;又或者虽然未能达到逾期三个月的期限,但其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已然较大,进而被用于进行经营盈利等商业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挪用资金罪的法律后果往往会涉及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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