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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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中对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规定,犯罪人通常存在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的非法意图,他们会通过秘密手段实施盗窃。 通常来说,以下几种情况比较常见:一种是在财产所有者或监护者不在场的情况下,或者趁其不注意,擅自取走他人财物;另一种是在公共场所,如大型购物中心、火车站等地,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还有一种是通过破坏门锁、窗户等方式进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存放贵重物品的场所进行盗窃。
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一、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进行规定,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将公私财产据为己有的非法意图,采用秘密手段实施盗窃

以下是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情况:首先,当财产所有者和监护者不在现场时,或趁着前者未加防备,擅自获取其财物;

其次,若在公共场所,如大型购物中心、火车站等地,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最后,通过破坏门锁、窗户等方式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存放有贵重物品的场所,从而实施盗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进行规定,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将公私财产据为己有的非法意图,采用秘密手段实施盗窃。 以下是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情况:首先,当财产所有者和监护者不在现场时,或趁着前者未加防备,擅自获取其财物;其次,若在公共场所,如大型购物中心、火车站等地,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最后,通过破坏门锁、窗户等方式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存放有贵重物品的场所,从而实施盗窃。

二、盗窃罪的行为种类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盗窃罪犯罪行为类型及相关的法律解释:

1.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若该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两个法条,适用较重的法律条款进行惩罚。

2.持为了练习驾驶技术、休闲娱乐等非非法目的,频繁性地偷开机动车,导致机动车被遗失的行为,将以盗窃罪论处。

3.当使用投毒、爆炸等手段盗捕鱼类时,无论是否存有蓄意盗窃的意图,只要通过毒杀或炸死大量的鱼群,并将这些鱼偷运出境,且没有引发其他其他严重后果的话,那么这起事件也将按盗窃罪来定罪判罚。

4.对于盗伐林木这类涉及自然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只有在盗伐生长状态中的林木,或是盗窃已被采伐下来的木材,或是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家农田中少量自种树木价值较大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成立盗窃罪。

5.对于擅自盗窃墓穴中的财务或者以盗窃方式获取明显金额较大的财物等行为,都应该依照盗窃罪予以处理。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邮政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未经过授权就自行开封或者隐藏、破坏邮件、电报,从而巧取豪夺财物的行为,也应按照本法规定,以盗窃罪进行处罚,并且依法相应加重处罚力度。

7.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盗刷信用卡来套取现金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同样会因涉嫌盗窃而面临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是按照盗窃罪立案惩戒。

具体的盗窃金额将以行为人实施盗利的信用卡后实际所使用的金额来确定。

8.那些妄图利用别人的公共信息网络账户、密码在网上随意登录注册,给他人带来巨大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均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并依法加以严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的行为构造是指什么

关于盗窃罪行结构的理解,简明扼要地说,就是构成盗窃罪所需具备的基本要素以及行为方式。在盗窃罪的客观层面上,它主要体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获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意味着行为人怀揣着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意图。而所谓的"秘密窃取",则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察觉到的方式,悄无声息地将财物取走。举例来说,当他人疏于防范时,行为人趁机偷走其背包中的贵重物品,并且已经产生了将这些物品据为己有的念头,那么这种情况便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构造。至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等情况,它们实际上是对盗窃行为严重程度及频次的具体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根据刑法对盗窃罪的行为特征进行规定,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将公私财产据为己有的非法意图,采用秘密手段实施盗窃。 以下是较为常见的几种具体情况:首先,当财产所有者和监护者不在现场时,或趁着前者未加防备,擅自获取其财物;其次,若在公共场所,如大型购物中心、火车站等地,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最后,通过破坏门锁、窗户等方式侵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存放有贵重物品的场所,从而实施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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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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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人:,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杨的委托律师。联系电话,律师执业证号。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杨,男,因涉嫌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对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杨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杨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杨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010年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二、犯罪嫌疑人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杨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杨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及第70条的各项规定,杨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杨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而且犯罪嫌疑人杨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杨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24日。
封闭式房屋属于入室盗窃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盗窃罪中,法律术语是“入户”,不是“入室”,所以进入封闭的院落盗窃,也构成“入户盗窃”行为,不论涉及数额多少,都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解释: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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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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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一个箱式变压器会判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共犯按全案数额定罪。如果数额达到1000元,会综合考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三年以下还可判缓刑;如果达到3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的加重处罚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 第三项至 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综上所述,按照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符合其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至第八款的 或者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达到该解释第一条3万到10万“数额巨大”,30万到50万“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50标准的 应当按照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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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盗窃行为有多种形式,例如多次盗窃,指两年内三次或以上盗窃;入室盗窃,即未经同意擅自闯入他人日常居住且与外界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危险武器盗窃,例如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或其他威胁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扒窃则是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趁人不备盗取其随身贵重物品。这些都是盗窃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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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未遂的追诉方式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未遂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本身的危害是较低的,所以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未遂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他情况是不予刑事处罚的。 我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根据《解释》 第十二条之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那么,何为“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释》 第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第三项至 第八项规定情形之 一,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规定的八项情形分别为: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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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五种行为方式分别是什么
盗窃犯罪案件常见五种模式:普通盗窃、多频次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盗窃、武装盗窃及公共场所秘密盗窃。依据《刑法》第264条,这些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刑事处罚程度视金额、次数及手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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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是不是就是盗窃,盗窃是不是属于盗窃罪?
[律师回复]
一、入户盗窃是否构成盗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二、入户盗窃行为如何认定对于“入户盗窃”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入户抢劫”的解释。“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最高人民在《全国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入户抢劫”的规定,认定“入户盗窃”时,也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如今对于入户盗窃的行为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并且此时不计算盗窃的次数与盗窃财物的多少。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盗窃后怎么认定盗窃被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后被追回怎样认定 盗窃财物后,应当按照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脏物被追回一般不影响处罚. 量刑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均包含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即对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应以实际窃取的数额作为定罪依据,只要数额达到较大,就应定罪;笔者认为,对窃取的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定罪: 一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是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扶贫、救济、医疗款物的; 四是造成被盗财物损毁的。 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构成犯罪时,在法律文书上的表述与盗窃既遂基本一致。例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金融机构内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区别在于前者必须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写明:“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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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行为公式有哪些
盗窃罪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具体刑罚取决于犯罪情节和涉案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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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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