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与假释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对尚未被提请批准逮捕亦或是经提请批准逮捕后需要更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要求其提出担保人或交纳保金,并为其出具保证书,承诺一旦传唤必将按时到达,同时暂缓执行羁押的一种强制手段。
与之相对应的,假释则是针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完一定期限的刑罚之后,由于他们能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表现出了悔过自新的态度,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因此,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可以附带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取保候审和假释在刑事司法中有明显区别。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需改变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暂缓羁押。 而假释则适用于已服刑一定期限的罪犯,若他们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再危害社会,经严格审查后,可附条件提前释放。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能够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人员包括:
预计可能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罚金甚至有期徒刑以上重刑,但其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以及患有严重疾病以致日常生活无法完全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此外,还包括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公安能处理吗
取保候审作为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具体执行权利属于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在对各类刑事事件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某一犯罪嫌疑人达到了法定标准,公安机关将有权力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取保候审。通常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定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不会因为实施取保候审而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再者,如果事件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事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只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查,确认情况属实,就可以做出相应的取保候审决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事件的终结,犯罪嫌疑人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随时准备接受传唤,积极配合事件的进一步侦查以及审理工作。
取保候审和假释在刑事司法中有明显区别。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需改变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要求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暂缓羁押。 而假释则适用于已服刑一定期限的罪犯,若他们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再危害社会,经严格审查后,可附条件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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