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通常并不被视为连续犯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承担职务过程中,私自将本单位的资金借用于自己或他人使用,数额超过法定标准并且在三个月内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的期限,但是其数额较大且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
如果在挪用资金之后,行为人并没有及时归还,那么这种未偿还的情况更多地表现为犯罪后果的持续,而并非犯罪行为本身的延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通常不视为连续犯。 该罪行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务过程中,未经授权将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他人,数额超限且三月未还,或虽未满三月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行为人一旦挪用资金,犯罪即完成。 如未及时归还,此未还状态更多体现为犯罪后果的持续,而非犯罪行为的延续。
二、挪用资金罪能假释吗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涉案人员在挪用资金罪方面是否满足假释的条件,如果满足相关要求的话,便可提出假释请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若犯罪分子被判定有期徒刑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年限,或被判无期徒刑且实际执行了达十三年以上时间,并且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收教导转化,表现出真实悔过之意,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时,他们是具备获得假释资格的。
当然,若是有特殊情形,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以上提及的执行刑期限制也可能会被排除在外。
另外,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严重威胁社会安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不予以假释的。
最后,在做出假释决定时,我们还应充分考虑被假释者在假释后会对其居住地社群产生何种影响。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挪用资金罪沈阳判几年
对于挪用资金罪的相应判刑年限,须依据诸多因素如挪用金额大小、使用目的以及归还状况等进行全面权衡与综调。
在中国沈阳市甚至是全国范围内律法条例中明确指出,倘若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达到较大额度且逾期未偿还达三个月之久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期限但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较多并将其用于盈利性活动的,亦或是进行了非法活动的,均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若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虽然数额较大但未能及时归还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辩称标准“数额较大”及“数额巨大”的具体界限,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所在地实际环境加以确定。
并且,无论挪用金额大小还是逾期时间长短,一旦资金被用于违法活动便有可能成立犯罪情节。
需要强调的是,对具体判刑情况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由审判法庭作出公正裁决。
挪用资金罪通常不视为连续犯。 该罪行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务过程中,未经授权将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或他人,数额超限且三月未还,或虽未满三月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 行为人一旦挪用资金,犯罪即完成。 如未及时归还,此未还状态更多体现为犯罪后果的持续,而非犯罪行为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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