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第12天怎么算
对于被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而言,自其被决定适用该措施之日起的第十二日应从当天零时起计算,直至次日的二十四时整,这才算是整个完整的一天。
例如,假如决定书上明确记载的日期显示为七月一日,那么按照上述方法,第十二天即为七月十二日。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的最后一日恰逢法定假期的话,则该日期应当顺延到假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是,对于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来说,他们的期限应当截止于到期之日,而不能因为假期的原因而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人员自决定日起算,第12天从零时至次日24时完整计算。 如决定日为7月1日,则第12天为7月12日。 遇法定假期,日期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羁押者期限至到期日,不因假期延长。
二、取保候审第一次去检察院干嘛
在进行取保候审初次前往检察院的过程中,您可能会面临讯问环节。
关于这一问题,我想在此稍作解释。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它主要应用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
具体而言,这些人士在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相关司法机关需责令他们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传随到,禁止其自由活动或是暂时解除其已经被限制的自由。
然而,我们也需要了解,适用取保候审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其次,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发社会隐患的;
然后,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便或在此基础上处于哺乳期的怀孕者或哺育幼儿的女性来说,也可以进行取保候审而无需担心产生社会危害。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还未结束,此时也需要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方式。
另外,关于取保候审的操作流程,您也需要有所掌握。
首先,需要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任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而言,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特别地,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那么他们所雇佣的律师也是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
当然,申请取保候审是必须通过书面文件进行的。
接下来就是等待决定的阶段。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回复。
如果决定对某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则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订《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该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荐保证人或缴纳足额保证金。
如发现申请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会拒绝取保候审。
如果拒绝了申请,相关机构就会告知申请人,同时详细解释拒绝的理由。
此外,如果案情需要,司法机关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采取得保候审措施。
再者,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在实际执行中,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头传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要求他们签字或盖章,告诚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遵守的规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之人只要没有违反法定条件(符合第56条规定),并且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会把保证金退还给他们,并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第二次开庭会怎样处理
自诉人的取保候审程序,并非直接决定了下一轮开庭程序的最终处理结论。相反地,该阶段主要是针对事例的实体问题及证据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审查。就一般的情况而言,假如自诉人在取得保释并接受监管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且案情中的证据链条严密且事实清晰明确,那么,法庭大概率会在同一场开庭中作出裁决,判定被告是否有罪或者无罪,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相应的刑期或者宣布被告无罪。然而,若事例仍然存在某些事实模糊不清、证据不足的状况,那么法庭可能会要求再次进行补充调查或者将审判日期延长。但是,具体的处理结果,还需要考虑到事例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证据的充分与否以及被告的认罪态度等诸多复杂因素。
取保候审人员自决定日起算,第12天从零时至次日24时完整计算。 如决定日为7月1日,则第12天为7月12日。 遇法定假期,日期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羁押者期限至到期日,不因假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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