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前已被羁押的期限能否被计入刑期之内,须依据实际情形进行细致的分析与确定。
通常而言,若被告人为被处以管制之刑罚者,则其所遭受的羁押一日将可折抵为刑期两日;
而对于被判处罚金或拘役、有期徒刑等其他类型刑罚的被告人,其所受的羁押一日则可相应地折抵为刑期一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应折抵为刑期两天。
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同样,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也应折抵为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进一步阐明: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仍应折抵为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取保候审前羁押期是否计入刑期,需据实分析。 管制刑者羁押日可折抵两日刑期;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则折抵一日。 依《刑法》:管制刑自执行始计,羁押日抵两日;拘役、有期徒刑亦自执行起算,羁押日抵一日。
二、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会查吗
取保候审期间离开本地是受到严密监管的。
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需要离城外出,必须得到负责执行该项任务的公安机关领导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项明确指出,被拘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市、县;
其次,无论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是否有所变更,都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能超出十二个月。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乃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为了确保被采取此类强制措施者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等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享受取保候审待遇期内,务必恪守以上规定。若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事例仍有待进一步调查、起诉及审理,则应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或者适时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果司法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限内已查明事例事实,且证据确凿、充分,那么将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前羁押期是否计入刑期,需据实分析。 管制刑者羁押日可折抵两日刑期;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等则折抵一日。 依《刑法》:管制刑自执行始计,羁押日抵两日;拘役、有期徒刑亦自执行起算,羁押日抵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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