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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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伪造、变造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上,超过限额或期限未还,经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以及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同上)。 恶意透支是指在非法占有目的下的超限透支和拒绝偿还银行催收。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法律定义以及立案标准,通常包含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首先,行为人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凭借虚假的身份认证资料成功申领了信用卡并加以利用进行诈骗活动,其所涉金额应当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其次,行为人故意进行恶意透支行为,且透支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者,也应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此外,若行为人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同样达到了上述标准,亦将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信用卡的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对其进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涵盖伪造、变造卡诈骗,虚假身份申领卡诈骗(涉金额≥5千);恶意透支(≥5万,超限额/期未还,经两次催收后超三月不还);及盗用他人卡诈骗(涉金额同上)。 恶意透支指非法占有目的下的超限透支,拒还银行催收。

二、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不去开庭法院会怎么办

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倘若被告未能如期出席法庭审理,法院有权运用司法强制力对其进行拘传,并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实施提请逮捕的决定。

根据相关刑法规定,犯下信用卡诈骗罪行的,若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被告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且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乃至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此外还须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若涉案金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水平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人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也需要承担起五万元至上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是接受没收财产的法律制裁。

这类法律条款旨在严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减刑规定有哪些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宽大处理措施或减刑相关的规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层面:首先,鉴于犯罪分子在入狱服刑期内,若能贯彻执行监狱纪律并且积极接受教化改造,真诚地对过去的行为感到后悔并做出改变,同时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亦或是因为其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积极影响而被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则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其中,“确有悔改表现”这一表述通常是指罪犯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遵守必要的法律规范以及遵守监狱制度,愿意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直至重新做人等;而立功表现则包括制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者在科技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减刑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着严苛的章程和条件。

由移送执行的机关向上诉至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提交减刑申请,法院将组织专门的合议庭进行司法审核,只有当罪犯的改造表现与犯罪情节相结合的情况下,经过评估分析合格,才能够做出最终的裁决允许罪犯减刑。

因此,简而言之,对于是否给予罪犯减刑,需要全方位考虑到罪犯的改造态度和犯罪情节等多方面的因素。

信用卡诈骗罪定义涵盖伪造、变造卡诈骗,虚假身份申领卡诈骗(涉金额≥5千);恶意透支(≥5万,超限额/期未还,经两次催收后超三月不还);及盗用他人卡诈骗(涉金额同上)。 恶意透支指非法占有目的下的超限透支,拒还银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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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
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
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
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
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
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
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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