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做亲子鉴定多少钱呢(2024年最新费用区间一览)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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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亲子鉴定已经成为了解决家庭纷争、亲子关系确认的重要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亲子鉴定的费用也逐渐降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行亲子鉴定。老河口做亲子鉴定多少钱呢?从亲子鉴定的类型、费用因素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老河口做亲子鉴定多少钱呢(2024年最新费用区间一览)

在现代社会,亲子鉴定已经成为了解决家庭纷争、亲子关系确认的重要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亲子鉴定的费用也逐渐降低,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行亲子鉴定。老河口做亲子鉴定多少钱呢?从亲子鉴定的类型、费用因素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亲子鉴定主要分为两大类:隐私亲子鉴定和非隐私亲子鉴定。隐私亲子鉴定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为证明或否认亲子关系而进行的鉴定。而非隐私亲子鉴定则是针对个人自愿进行的亲子关系确认,主要用于家庭和谐、抚养权纠纷等问题。

老河口市作为湖北省的一个地级市,其亲子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与全国其他地区相差无几。一般来说,非隐私亲子鉴定的费用在2000-3000元之间,而隐私亲子鉴定的费用则会更高一些,一般在3000-5000元之间。具体费用还需要根据鉴定机构的不同、检测方法的不同以及样本数量等因素来确定。

影响亲子鉴定费用的因素有哪些呢?下面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1. 鉴定机构的选择:不同的鉴定机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大型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收费会相对较高,但服务质量和准确性也会更有保障。因此,在选择鉴定机构时,消费者需要综合考虑价格、资质、口碑等多方面因素。

2. 检测方法:目前,亲子鉴定主要采用的是DNA分子杂交技术、PCR扩增技术等。这些技术的复杂程度和检测难度不同,会导致费用有所差异。一般来说,采用较为先进、复杂的检测方法的鉴定机构,费用会相对较高。

3. 样本数量:亲子鉴定需要提取被检测者的血液、唾液、毛发等生物样本进行检测。样本数量越多,检测难度和费用也就越高。因此,在进行亲子鉴定时,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合理安排样本数量。

4. 检测项目:除了常规的亲子关系检测项目外,一些高级的鉴定机构还提供基因测序、遗传病筛查等增值服务。这些服务虽然会增加一定的费用,但对于有特殊需求的消费者来说,是非常有价值和必要的。

5. 政策因素:部分地区的政府会对亲子鉴定行业进行监管,限制过高的价格和不规范的行为。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在选择亲子鉴定机构时,消费者可以关注当地政策动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老河口市的亲子鉴定费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价格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消费者应该注重选择正规、专业的鉴定机构,同时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费用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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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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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起诉时效一览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一 审
诉讼时效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环境保护法66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民诉101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
应在收到状或口头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
6、7条)
申请先于执行
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司法解释169条)
公告送达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
答辩期
国内。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管辖权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提出上诉,上级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
举证期限
由 双方协商并经认可,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 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人民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依照《证据规定》
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申请延期举证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申请证人出庭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
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书面申请复议,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申请鉴定
应 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指定。(证据规定2
5、2
6、2
7、28条)27 条指对人民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25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应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30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提交新证据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4
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
传唤期限
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司法解释227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
5、47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申请延期(民诉83条)
一审审限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
第八条)。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4
9、161条)
判决书送达期限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二 审
上诉期间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上诉后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民诉167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二审审限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
再 审
再审申请期限
当 事人向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 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 200、205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 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接受抗诉的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审查再审期限
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再审审限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
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执 行
申请执行期限
申 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 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
申请执行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当 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应当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同上,第9条)。(民 诉225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民诉227条)
中止执行后期限
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讼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未 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 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提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讼的,执 行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执行措施期限
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
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
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
评估报告期限
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
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1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
第三次拍卖
第 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 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
7、28条)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
申请上级执行期间
人 民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申请执行。(民诉226条)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
不受期限限制
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民诉254条)
劳动仲裁
诉讼时效
劳 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
9、32条)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仲裁审理期限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
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二、时效的起算:
1.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 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 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 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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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哪里能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怎样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河南哪里能做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怎样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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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权,发行权,展览权,展览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属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由于第一至第四项权利具有人身权的性质,只能由作者享有,不能转让,所以称为著作人身权。而第五至第十七项权利,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而给作者带来财产收益,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所以被称为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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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哪里能做亲子鉴定?
只要是河南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都能做亲子鉴定,当然了,现在如果是在诉讼过程当中需要做亲子鉴定的话,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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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劳动者出现工伤的时候。要去工伤鉴定才可以,河北省最新工伤鉴定标准谁知道了,麻烦告诉一下谢谢了
[律师回复] 你好,河北省最新工伤鉴定标准 :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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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最近在工地干活的时候受伤了,不知道在不在工伤赔偿范围内,想咨询一下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
[律师回复] 工伤赔偿项目待遇标准详细说明
1、医疗费
【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标准】:实报实销。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要求】:工伤住院期间。
【标准】:不同城市赔偿标准不同。例如海南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标准】:不同城市赔偿标准不同。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治疗费
【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标准】:足额结算费用,实报实销。
5、辅助器具费
【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标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
【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9、伤残津贴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
【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2、丧葬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
3、供养亲属抚恤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1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确定为工伤死亡。
【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
5、劳动能力鉴定费
【要求】:经过工伤认定,且通过劳动能力鉴定。
【标准】:由各省市自行制定。
医疗事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区别?
[律师回复]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重新鉴定又分为两种情况进行: 其 一,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其 二,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由于重新鉴定是因医学会组织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鉴定时医学会不得再收取鉴定费。 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由少、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可见,提请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提起再次鉴定的途径有二:其 一,一方当事人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其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 第二种途径没有问题,医学会应当受理。 第一种途径就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医疗机构对首次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患方不服首次鉴定,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再次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迟迟不予理睬怎么办?《条例》与有关的规章对此都未作说明。因此,可以说《条例》并没有完全排队行政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干涉,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具有较重的行政色彩。 至于重新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效力问题。之所以进行重新鉴定是因为原鉴定的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原鉴定自然无效,重机关报鉴定结论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所以再次鉴定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鉴定是针对原鉴定而言的,即原鉴定既可以是首次鉴定,也可以是再次鉴定,办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鉴定存在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需要重新鉴定的,组织原鉴定的医学会就必须重新组织鉴定。因此,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都存在重新鉴定的可能。而再次鉴定是针对首次鉴定而言,其产生的原因和提起途径也与帝王将相鉴定完全不同。若对再次鉴定仍不服怎么办?当事人是否能直接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 第三次鉴定呢?从现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看,是不行的。根据有关规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僵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见对再次鉴定仍不服,当事人只能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判定此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以及有无必要提请中华医学会进行第三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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