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只限酒驾吗
实际上,在刑法范畴内,危险驾驶行为还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远不止酒驾,刑法明确规定还包括:恶意追逐竞驶且情节严重者;校车或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危及安全;违反危化品运输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行为。 这些均属危险驾驶范畴,需严厉打击以保障道路与人民安全。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区别有什么
1.主观构成要件存在差异: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主要体现为主观故意,具体来说是指被告人已经明确认识到他们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或者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追求刺激竞速行驶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且被告人并未对此类潜在风险产生警惕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与此相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是由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2.客观事实要求不同:
危险驾驶罪的客观事实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被告人需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其次,他们还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速行驶,并且以上行为必须性质恶劣才能满足罪名的全貌。
相较之下,交通肇事罪的客观事实要求主要在于被告人在交通运输过程当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从而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严重受伤、死亡或者给公共财产带来重大损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接触到有关危险驾驶犯罪被捕且拘押后的相关问题时,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来应对这一情况。首要任务是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他们能够与嫌疑人进行会面,深入了解事例的详细信息。其次,律师将对事例中的各项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以确定其中是否存在证据缺陷或者程序违规的现象。在事例的调查阶段,律师有权向负责调查的机构提交法律意见,例如申请取保候审等。当事例已经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时,律师可以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对指控的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并为嫌疑人提供无罪或者减轻罪责的辩护服务。在此过程中,嫌疑人应该诚实地陈述事例的真实情况,全力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果他对于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并且积极表现出良好的态度,那么在量刑方面可能会得到适当的考虑。总而言之,我们必须依赖于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危险驾驶远不止酒驾,刑法明确规定还包括:恶意追逐竞驶且情节严重者;校车或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危及安全;违反危化品运输规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行为。 这些均属危险驾驶范畴,需严厉打击以保障道路与人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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