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中的未遂如何认定和处理
关于受贿罪中犯罪未遂的判定,我们通常需要审视行为人是否已开始实施受贿相关的行动,然而因为受到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最终未能成功完成。
例如,受贿者已经与行贿方达成了受贿的共识,但是在实际收取贿赂之前却因为被发现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实现。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虽然受贿罪未遂并没有实际获得贿赂,但仍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只不过在量刑上可以参照既遂罪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贿罪未遂的判定依据是行为人是否着手受贿行为,但因外界干扰未达成。 如双方已达成受贿意向,却因被揭露等原因未实际收贿。 此类情况虽未得手,仍应依法追责,但量刑时可酌情从轻或减轻,以区别于既遂犯罪。
二、受贿罪中的财物是指哪些
在贪污贿赂违法行为中,涉及到的财产主要指代实物价值,这其中既包含了具有货币价值属性的资产,比如现金、支付工具等;
也涵盖了不能直接进行货币转化的物质利益,比如说住房装修、财物免债等等。
同时,还包括需通过支付货币才能获取的其他形式的社会价值,例如会员服务费、旅行费用等等。
至于后一种情况所涉及的犯罪金额,应当依据实际支付或理应支付的货币数量予以精确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三、受贿罪中的从轻处罚条件有几个
对于受贿罪的轻判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被告人如能如实供述自身所犯之罪行,表达真挚的悔悟之心,且能够积极退清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轻罚;其次,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即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向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是法院进行轻判的重要参考条件;再次,在事例被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能主动坦白自身的受贿行为,同样有可能得到轻判的待遇;另外,如若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属实等表现,亦可成为法院给予轻判的依据;最后,对于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或偶然触犯法律的被告人,以及其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造成损害程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在判决量刑时也会参照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轻罚。然而,对于具体的减轻幅度需要结合整个事例的全部情况,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受贿罪未遂的判定依据是行为人是否着手受贿行为,但因外界干扰未达成。 如双方已达成受贿意向,却因被揭露等原因未实际收贿。 此类情况虽未得手,仍应依法追责,但量刑时可酌情从轻或减轻,以区别于既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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