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是什么部门管辖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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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刑法,诽谤罪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行为地和结果地。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调查诽谤案件。如果需要公诉,检察院会向法院起诉;如果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诽谤罪是什么部门管辖的

一、诽谤罪是什么部门管辖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通常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谓“犯罪地”,则涵盖了犯罪行为实施所在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

在涉及刑事诉讼程序时,诽谤案的相关调查工作将交由公安部门执行。

若需采取公诉措施,则由当地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而若是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受害人则有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我国刑法,诽谤罪归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行为地与结果地。 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负责诽谤案调查。 若需公诉,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若属自诉案件,受害人可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诽谤罪是什么

诽谤罪,即故意捏造并公开散布虚无事实,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及良好声誉的严重犯罪行为。

诽谤之概念,即主动编造客观不存在的事实,而且予以大量传播。

此种行为实际上就是恶意编排未经证实的内容,且这些内容已经或者可能对受害者的人格形象以及社会地位产生不良影响。

然而,构成诽谤罪的条件不仅仅是恶意捏造事实,还须同时涉及到此类捏造内容的传播行为,仅有捏造行为或是单纯参与传言并不构成刑法上的诽谤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三、诽谤罪是什么时候上诉有效

谤罪作为一种刑事自诉事例类别,若遭到受害人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诉,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然而,需要明确,诽谤罪的法定最高处罚是三年有期徒刑,其对应的追诉时效为长达五年之久。换言之,任何自犯罪行发生起,都须在五年内进行上诉方才有效。在此过程中,必须特别留意的是,如果受害人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内,提出了正式的谴责控诉,那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责任立案处理,并无追诉期限的限制可言。除此之外,及时锁定和固定相关证据是至关重要的步骤,例如对诽谤言论、图片以及视听资料等进行保留,这样才能在诉讼环节中更好地确认个人利益,支撑自身观点和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诽谤罪归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行为地与结果地。 刑事诉讼中,公安部门负责诽谤案调查。 若需公诉,由检察院向法院起诉;若属自诉案件,受害人可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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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2)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3)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4)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以上就是关于诽谤罪立案管辖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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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保障单位和个人行使控告、举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即当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被要求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为了防止事后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该款还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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