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谁负责执行刑罚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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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公安和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它并不是一种刑罚。执行刑事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并且在执行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此外,对于被拘留的人,在24小时之内需要进行审讯。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拘留是谁负责执行刑罚

一、刑事拘留是谁负责执行刑罚

刑事拘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处罚措施,而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罪行为或严重涉嫌犯罪人员而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刑事拘留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在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

若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形,则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发放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侦查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嫌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非刑罚。 执行由公安负责,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内审讯。 不当拘留应立即释放并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不服怎么办

刑事法律体系下,若某人因涉嫌违法行为而遭到了公安部门的刑事拘留,对于这个拘留的决定他可能并不认同。

然而,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此类情况下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诉与异议。

假如公安部门经过全面审查后发现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并非妥当之举,那么他们应该及时地做出或者改变现行的强制措施决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倘若并无证据显示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实其具有犯罪重大嫌疑,却仍然遭受了错误的拘留,那么当事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即为做出错误拘留决定的司法机构。

因此,当事人需要向该司法机构提出赔偿申请,而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刑事拘留不追究责任怎么办

刑事事例中,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如未被追究相应责任,大致会涉及以下两种常见情况:首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事实,达不到法庭认定犯罪成立所需的标准;其次,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司法机关可能不将之视为犯罪行为。针对第一类证据不足的情况,侦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撤销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在判断事例情节轻微、无法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同样需要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恢复正常,如果其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例如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等,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与此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以及执法水平,以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地执行。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侦查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嫌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刑罚。 执行由公安负责,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内审讯。 不当拘留应立即释放并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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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但是,该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二、申请费交纳的标准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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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费用负担
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或人民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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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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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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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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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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