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处罚措施,而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遇有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罪行为或严重涉嫌犯罪人员而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刑事拘留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在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的过程中,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
若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形,则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发放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侦查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嫌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刑罚。 执行由公安负责,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内审讯。 不当拘留应立即释放并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不服怎么办
在刑事法律体系下,若某人因涉嫌违法行为而遭到了公安部门的刑事拘留,对于这个拘留的决定他可能并不认同。
然而,根据我们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此类情况下唯一可行的途径便是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诉与异议。
假如公安部门经过全面审查后发现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并非妥当之举,那么他们应该及时地做出或者改变现行的强制措施决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倘若并无证据显示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无法证实其具有犯罪重大嫌疑,却仍然遭受了错误的拘留,那么当事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即为做出错误拘留决定的司法机构。
因此,当事人需要向该司法机构提出赔偿申请,而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则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刑事拘留不追究责任怎么办
在刑事事例中,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如未被追究相应责任,大致会涉及以下两种常见情况:首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定罪的事实,达不到法庭认定犯罪成立所需的标准;其次,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司法机关可能不将之视为犯罪行为。针对第一类证据不足的情况,侦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撤销对当事人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在判断事例情节轻微、无法确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同样需要依法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恢复正常,如果其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犯,例如拘留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等,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与此同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以及执法水平,以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地执行。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侦查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嫌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刑罚。 执行由公安负责,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内审讯。 不当拘留应立即释放并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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