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立案最新金额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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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已经明确了:要是挪用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资金,达到三万块钱并且超过三个月没有还回来;或者是用了两万以上去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是用了一万以上去进行非法活动,这些都被视为涉嫌犯罪,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些具体规定是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维护经济秩序哦。
挪用资金罪立案最新金额是多少

一、挪用资金罪立案最新金额是多少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涉嫌犯罪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1)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期限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的;

2)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金额在二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从事盈利性活动的;

3)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明确:挪用公司、企业等单位资金,达三万元且超三月未还;或二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或一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者,均视为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具体规定确保了资金安全,维护了经济秩序。

二、挪用资金罪可以假释

符合假释条件的挪用资金罪罪犯可获得假释待遇。

关于假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其服刑期限需达到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需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若这些罪犯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存在悔过自新的表现,同时也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风险,那么他们便具备了申请假释的资格。

《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挪用资金罪需要请律师

关于挪用资金罪是否应当委托律师代理事例,须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从法律程序以及辩护效果的角度考量,当事人委托律师的益处在多方面皆有所体现。首先,具备丰富经验的律师熟知相关法律条款及其司法实践情况,他们能精准地剖析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其次,律师能够协助当事人积极搜集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材料,从而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律师能够与司法机构展开高效的沟通与交涉,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然而,若事例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当事人自愿承认罪行并接受法律制裁,那么自行辩护亦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然而,总的来说,鉴于刑事犯罪所涉及的严重性以及其专业性,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明确:挪用公司、企业等单位资金,达三万元且超三月未还;或二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活动;或一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者,均视为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具体规定确保了资金安全,维护了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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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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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看地区: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广东省高级人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
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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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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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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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挪用资金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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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挪用资金罪的最新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高人民《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
6.
12.25法发[1995]23号)
根据《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九批)的决定》,该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处于失效状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
2.16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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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18年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1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9号)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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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最新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1、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已经于2016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全称是《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起点数额是六万元;挪用淘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入罪起点是十万元。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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