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中要注意的要素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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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要考虑以下三点:第一,主观上要有故意,明知可能会造成伤害,还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二,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且导致轻伤及以上的后果;第三,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要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简单来说,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实施的、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非法侵害行为,并且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要有直接因果关系。
故意伤害罪中要注意的要素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罪中要注意的要素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简称“故意伤害”,系指自然人或法人(以公司或社团等形式组织的犯罪主体)出于某种特定意图,无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故意从事非法侵害他人人体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判断该类案件是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时,以下几个关键因素需得到考量:

(1)主观因素: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且对此种后果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2)客观事实:行为人确实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所造成的损害程度须达到轻伤及以上;

(3)因果关系:伤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必然的联系,而非间接、偶然的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故意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此罪,需考虑三点:一是主观上有故意,明知可能致伤而希望或放任;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三是伤害行为与结果间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简言之,故意伤害罪是故意实施的、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非法侵害行为,且伤害行为与结果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故意伤害罪会坐牢吗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将会面临法律责任。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审判与处罚标准如下:

首先,故意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将被判处为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若故意伤人程度达到致人重伤级别,处罚将升级至为期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最后,如果故意伤害行为引发了他人死亡或用极其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状况,当事人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建议有哪些

简言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及所导致的结果确定。若为此类犯罪中的轻微事件,罪犯将面临三年以内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然而,对于那些导致他人重伤的罪犯,其将面临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而对于那些导致他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罪犯,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在量刑过程中,司法机关会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犯罪行为的手段、发生地点、起因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等。如果罪犯能够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获得受害者的谅解,或者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等,这些都可能成为减轻其刑罚的重要因素。反之,如果罪犯属于累犯,或者犯罪手段极其恶劣,那么他们就很可能受到更严厉的制裁。总而言之,针对特定个案的量刑,需要综合思考所有相关因素,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公正判决。

故意伤害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故意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此罪,需考虑三点:一是主观上有故意,明知可能致伤而希望或放任; 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三是伤害行为与结果间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简言之,故意伤害罪是故意实施的、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非法侵害行为,且伤害行为与结果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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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要素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具备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同时要有具体的伤害行为,如殴打等,导致被害人轻伤及以上的损害后果。轻微伤通常不构成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如主观意图、行为手段、伤害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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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危害因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车上路最怕遇上交通事故,但是你知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吗一般来讲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归为司机因素、车辆因素和环境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司机因素。司机因素司机因素有很多,比如技术不行、酒后驾驶、心情不好等等,但是最主要的因素是超速行驶。有一句俗话叫:“十次交通事故九次快”,那么超速行驶为什么会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呢很多老司机都有超速行驶的经验,关于超速的危害大家可能并不是很清楚,下面重点介绍下超速行驶后带来的不一样的驾驶体验。超速行驶最主要的危害就是视野变窄,清晰度下降,对一些前方路况难以辨认,临近发现时已措手不及。超速行驶后制动距离明显变长,特别是高速公路行驶时,当发现前车紧急制动时往往不得已只好撞上去。超速行驶还会影响汽车的操控性,特别是超大货车时,明显感觉方向盘不由自主地偏向大货车一侧,其实这也是因为大货车速度过快时对周围气流产生了影响。超速行驶时还会导致驾驶人易疲劳,极端例子是高速上真有司机超速行驶还睡着的奇葩现象,如果高速行驶时看见前车走S曲线,大概率前车司机在打盹。超速行驶时人的心理会不由自主地紧张,特别是遇到复杂路况时,极易慌乱而操作失误。车辆因素车辆因素一般有灯光问题、制动失灵以及爆胎等车辆自身故障,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关于轮胎的故障问题,这也是高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爆胎原因一般是由于车主平时不注意保养,包括气压过高或不足、以及轮胎磨损严重。另一方面,正常保养的轮胎也可能因为行驶路况恶劣而爆胎危险,最常见的是轮胎被铁钉或其他尖锐物刺扎而暂时没有扎破,轮胎后续会出现漏气现象,进而引起爆胎。最后一种爆胎原因就是轮胎温度过高而引起的爆胎,这既包括环境温度过高(比如夏季),也包括高速行驶时长时间超速行驶致使轮胎温度过高。环境因素环境因素一般包含气候原因、路况原因以及行人车辆违章等外界因素,环境因素最怕遇到的就是行人违章,因为开车的人最怕遇到的事故就是撞到人,发生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往往机动车都难逃其咎,法律只规定一种情况机动车不负有任何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算行人主动撞上机动车总结上面列举的因素很多情况下司机无法避免卷入交通事故中,但是我们可以避免的情况是控制人为因素,特别是控制好车速,大多数情况只要不超速行驶,都可以避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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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要注意什么
1、应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发生事故后,在自己清醒的状态下,受害人应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自救措施,将自己的人身伤害降低到最小。2、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并记录肇事车辆号牌、车型、颜色、机动车驾驶人等。3、保护现场,收集受损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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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四要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四要素?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四要素?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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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中的介入因素有哪些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受害者自身体质、第三人行为和不可预见自然事件等因素经常会介入。比如,若受害者本身患有重病,即使是轻伤也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若伤害后第三人救治不当,可能会加重伤势;自然灾害也可能影响案件结果。这些介入因素对犯罪的认定和量刑的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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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四要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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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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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构成要素有什么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客观上实施了非法行为并导致他人健康受损;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益。量刑根据伤害程度而定,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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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四要素是什么
故意伤害罪认定的核心要素包括: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行为会伤害他人;实施了对他人身体的侵害行为;行为导致受害者身体或健康受到实质性损害;且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这四大要素是故意伤害罪认定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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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传播或有传播的危险时,侵权行为人若能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时污染环境的行为又是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的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损害有什么构成要素
[律师回复] 对于环境污染损害有什么构成要素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环境污染损害有哪些构成要素
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通常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侵权行为人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自然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并造成环境被污染的后果。但有害物质在自然环境中开始传播或有传播的危险时,侵权行为人若能采取措施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此时污染环境的行为又是以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的法定标准排放有害物质,固然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以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前提。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
2、损害事实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人身损害是指因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被侵害造成的致伤、致残或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有时具有性的特征,其损害有时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才会被发现,比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早衰、人体功能减退等。这种潜在的损害被发现后,也应当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诉讼时未发现潜在的损害,在案件审理终结后才发现的,可以就潜在的损害另行。此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全部赔偿。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一方面,不同的污染源会造成不同的损害,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并不是由污染物直接作用于人身或财产造成的,而往往要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的作用。因此,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相当困难。在诉讼中,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损害事实的存在,就应当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此时,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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