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刑事拘留这一司法程序之后,通常并不会发出传票。
众所周知,传票主要应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中的法律程序。
然而,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合法地临时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之一。
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时务必向其出示相应的拘留证,并且在完成拘留之后应即时将被拘留者送往当地看守所进行羁押,即便是最晚也需在二十四小时内执行到位。
另外,在极特殊的情况下,若被拘留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通知相关人员恐会影响案件侦查工作,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选择不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但必须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后,通常不会发放传票。 传票主要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法律流程,用于传唤当事人到庭应诉。 刑事拘留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当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某人有犯罪嫌疑时,为保障案件侦查和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此时无需通过传票通知。 因此,在刑事拘留的情境下,传票并不适用。
二、刑事拘留延期的条件是什么
法定条件规定了刑事拘留申请延期的情形:
首先,如果遇到特别复杂或者特殊的局势,需要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关于提请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时间便可在原有三天的基础之上再延长最多四天;
其次,对于那些流窜作案、累犯次数多或与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同样需要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同意,此时他们的提请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时间则可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最长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延长30天的条件有几个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符合条件的刑事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0日。首先,当涉案情形相对复杂,涉及大量的供证材料或者情节尚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清楚的时候;其次,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关键信息,导致身份无法确定;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多次作案、团伙作案或流窜作案等特殊情况。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延长拘留期限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刑事拘留后,通常不会发放传票。 传票主要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法律流程,用于传唤当事人到庭应诉。 刑事拘留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当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某人有犯罪嫌疑时,为保障案件侦查和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此时无需通过传票通知。 因此,在刑事拘留的情境下,传票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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