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属于考验期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并不属于考验期范畴。
取而代之的是,它作为一项关键性的程序性举措,依照规定在相关的执法机构(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尚未正式逮捕或者已采取逮捕措施但需进行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群体,为了防止他们伺机逃避司法调查、起诉及审判工作,会依法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所受的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非考验期,而是程序性措施。 对于未逮捕或已逮捕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逃避司法程序,执法机构会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随时接受传唤,并暂时解除羁押。
二、取保候审可以解冻账户吗
确实如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须依法向相关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上相应的民事裁决书,银行方面一旦收到通知,便不能再向已被冻结的存款人支付或转移任何款项。
如有违反,则会面临法院的严肃处理。
关于冻结存款的时长限制,最多只能维持六个月,若有需要续冻的情况,法院应在冻结期限截止日期之前,与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合作机构办理延长冻结手续。
如若超过期限仍未办理,那么便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至于取保候审,这其实是相关部门对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一项暂时不予羁押的处理方式,不会对案件本身的审理流程产生丝毫阻碍作用。
落实取保候审职责的主要负责单位是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后手机什么时候给
在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手机何时可以归还取决于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总体上讲,倘若涉事手机并不在事例的调查范围之内,且经过相关审核并确保其不影响事例的进一步侦破,那么通常会尽快将该物品交还给当事人。然而,若手机被认定是事例的重要证据之一,那么它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归还原主,而是会在事例调查工作全部结束、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完成或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之后才能予以归还。至于确切的归还日期则要根据办案机关的办案效率及事例的复杂繁琐程度来决定。在此期间,您有必要与办案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以便随时掌握事例的最新动态以及手机的处理状况。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非考验期,而是程序性措施。 对于未逮捕或已逮捕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逃避司法程序,执法机构会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随时接受传唤,并暂时解除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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