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被对方打伤如何维权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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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被人蓄意伤害,首先得赶紧报警并去医院。治疗结束后,记得把医疗资料和发票保存好,然后去做个伤势鉴定。要是鉴定结果是轻伤及以上,那么加害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的。这时候你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让对方赔偿你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费用。
故意伤害罪被对方打伤如何维权

一、故意伤害罪被对方打伤如何维权

倘若您遭受到了他人的蓄意伤害,以下便为几种可行的维权途径:首要之事便是立即向警方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启动调查程序,以获取重要的证据材料。

紧接着,务必迅速就医接受专业治疗,妥善保管各类医疗资料以及消费发票。

待身体状况稳定之后,可以提出进行伤势鉴定之申请。

如果伤痕具备了轻伤级别及其以上程度,那么加害者将面临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指控,并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您还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涵盖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营养费用以及交通费用等诸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若遭蓄意伤害,应立刻报警并就医。 保存医疗资料及发票,稳定后申请伤势鉴定。 轻伤及以上,加害者涉嫌故意伤害罪,须担刑责。 您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二、故意伤害罪轻伤量刑

好啦,我来给你简单说说这个罪吧!首先呢,就是说要是侵犯别人身体,比如打了人家,不小心把人家弄成轻伤了,最倒霉也就是蹲上个三年以下的牢房,再严重点儿说不准会被关上一年多哦。

更倒霉的话,要是你把被害人当成靶子一样,结果就有可能被判到六七年甚至更多啊。

但是呢,如果被打的人不够倒霉(好吧,其实是没那么严重),只是受了些小伤,并没有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或者工作能力之类的,那就算作轻伤啦。

轻伤?简单理解就是被某些东西撞击或者受伤留下的痕迹,还够不上重伤但是比轻度情况要重一点儿。

专业点说啦,就是指因为物理、化学、生物还有其他各种原因导致人体受伤,损伤的部位或者器官的结构出现了一些问题,或者部分功能有一点点影响但又不算很严重,这种情况才可以叫轻伤的哈。

当然了,如果你逼得被侵害的人要求法律来解决这件事情,而这个时候你又伤害他的身体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程度,那么法院就有权力给你定罪宣判啦。

所以记住哟,咱们千万不能随便欺负或者伤害任何人呀,否则一旦犯下错误,后悔可就来不及了哦!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的条款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确规定,故意伤害罪系指施害者故意实施非法损及其人身权益的行径。而该犯罪之构成要素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须具备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其次,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对他人身体造成侵害的行为;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导致受害人遭受轻伤及以上程度的损害结果。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沾染前述罪行,且伤及对象为重伤情况下,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若是对他人生命造成严重威胁或用极其残酷的手段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然而,若涉及到其他法律有所规定的情形,则应按照相应条款执行判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定,需全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以及伤害后果等诸多因素。

若遭蓄意伤害,应立刻报警并就医。 保存医疗资料及发票,稳定后申请伤势鉴定。 轻伤及以上,加害者涉嫌故意伤害罪,须担刑责。 您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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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如何维权
遇到非预见的身体损害,应该先让公安介入调查,然后保存好医疗报告、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接着在警局做受伤鉴定来确定损伤程度。最后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加害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看护费等经济损失,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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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怎样网络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受害者怎样网络维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受害者如何网络维权
传统的维权方式无外乎有以下几种:通过法律的方式、举报信的方式(匿名或者实名)、的方式(集体或者个人)。通常因为法律维权程序之繁琐以及高昂的费用使得很少人愿意走司法程序,使得民众更多的是以、举报信的方式来进行维权。无论何种方式,传统维权都有一个共有的特点:成本太高、代价太高而且少有见效。
随着网络影响力的增强,民众更愿意采取网络维权的方式,不仅仅是因为其虚拟性、隐匿性、安全性,我想更主要的是成本低、见效快。在中国普通人根本无法承担传统维权方式所需要的成本以及漫漫长夜的等待,最终搞得当事者心力交瘁不得不放弃。在网络上,只要维权的帖文受到关注有点击有回复就可能会得到答复,最终帮其解决了问题。
大多数都是寻求“正常的法律渠道”历经艰难辛酸的维权之路而不得其果,才进入网络。难得网络有块能让百姓的地方,以释缓绝望后的激愤。

一:网络发帖之后,必须让你控诉的人知道网上有控诉他们的文章(可以通过网友的身份打电话询问他们,这样就能引起他们的恐慌,自乱阵脚),让其停止侵权。

二:将充足的证据上传到网络(视频音频等最好)

三:文章不宜太长,无需煽情(将事情集中概括讲叙出来,重点突出)。

四:标题要新颖(既能点明事件的主体,又能吸引网民点击,切记不能使用敏感词语和诽谤措辞)。

五:号召人来顶贴(通过QQ群等方式召集一切能召集的朋友来顶贴)。

六:大面积传播(可能一些会删帖,要多发布,这样能保留更多的火种)。

七:一篇文章是不够的,要从多角度阐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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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怎么维权
若您或您身边的人不幸遭受到蓄意侵害,首要且关键的步骤是及时拨打当地警方电话进行报案,同时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受伤情况鉴定报告、事发现场图像记录以及目击者提供的证言等。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享有向加害方索取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法权益。若该事件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受害方有权利以被害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并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以期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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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要如何网络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害者如何网络维权
传统的维权方式无外乎有以下几种:通过法律的方式、举报信的方式(匿名或者实名)、的方式(集体或者个人)。通常因为法律维权程序之繁琐以及高昂的费用使得很少人愿意走司法程序,使得民众更多的是以、举报信的方式来进行维权。无论何种方式,传统维权都有一个共有的特点:成本太高、代价太高而且少有见效。
随着网络影响力的增强,民众更愿意采取网络维权的方式,不仅仅是因为其虚拟性、隐匿性、安全性,我想更主要的是成本低、见效快。在中国普通人根本无法承担传统维权方式所需要的成本以及漫漫长夜的等待,最终搞得当事者心力交瘁不得不放弃。在网络上,只要维权的帖文受到关注有点击有回复就可能会得到答复,最终帮其解决了问题。
大多数都是寻求“正常的法律渠道”历经艰难辛酸的维权之路而不得其果,才进入网络。难得网络有块能让百姓的地方,以释缓绝望后的激愤。

一:网络发帖之后,必须让你控诉的人知道网上有控诉他们的文章(可以通过网友的身份打电话询问他们,这样就能引起他们的恐慌,自乱阵脚),让其停止侵权。

二:将充足的证据上传到网络(视频音频等最好)

三:文章不宜太长,无需煽情(将事情集中概括讲叙出来,重点突出)。

四:标题要新颖(既能点明事件的主体,又能吸引网民点击,切记不能使用敏感词语和诽谤措辞)。

五:号召人来顶贴(通过QQ群等方式召集一切能召集的朋友来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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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篇文章是不够的,要从多角度阐述事件。
临时工受伤害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临时工受伤害如何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雇员:谁是我的雇主?
平阴县农民王孟德跟随同乡在济南市市中区袁东村旧村改造工程9号楼工地打工,2005年 7月,他不慎被搅拌机挤伤右手,被同乡立即送往济南市市立五院进行包扎治疗,为方便治疗,转回平阴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
1、右小指开放骨折;
2、右环指末节指腹缺失,建议休息治疗4个月。原告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由工地上的带工的刘某支付。出院后,原告又继续在平阴县玫瑰镇外山村卫生所、平阴县中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医药费由其本人支付。王孟德伤愈后,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
1、右手指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2、自受伤之日始,其医疗终结时间为三个月;
3、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1个月。王孟德因赔偿事宜找刘某协商未果,遂向,没曾想就因为自己的法律知识的欠缺,委托代理人的失职,官司一打就是三年多。
2006年2月22日,他首次向,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说自己不是雇主,而是给东阿县的王子建打工。此种情况,他完全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由于委托代理人的错解,让他稀里糊涂撤了诉,并于2006年4月20日再次,这次要求刘某和王子建共同赔偿,但王子建说,他也是打工的,真正的雇主是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三分公司,王孟德再次撤诉。到了2006年10月11日,原告再次,可这次连刘某的影子也没见到,只得公告送达,
然后缺席判令刘某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可由于代理人疏忽,竟然没有要求伤残补助费。王孟德只好于2007年9月再次,这次刘某来了,可是提出王孟德把自己的名字弄错了,审查确实如此,他只得再次撤诉,并于2007年12月6日再次,当事人就到底谁为王孟德的真正雇主再次争执不休。这次,王子建、东阿联谊建筑公司不知去向,财产不明,虽然公告向他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判决了刘某等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因为先后5次,距离他受伤已经三年了!由于错失了的时机,其实际权利能得到实现的机会也大打折扣。
雇主:她是在我这儿受伤了?我不知道!
某村农民孟召焕是一名家庭主妇,农闲时间在本村高某经营的水泥空心砖厂干点零活,补贴家用。2007年10月20日中午12时许,孟召焕被制砖机给挤伤了,当地医院接到求救电话后,将其接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骨盆骨折,建议休息三个月。后来她申请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认为孟召焕综合评定为伤残九级。因是同村,双方开始协商赔偿问题,但意见差距太大,她只得。审理中让她猝不及防的是,高某竟然一口咬定,我没有雇她干活,她也不是在我这儿受的伤,她是否受伤我也不知道。这下孟召焕的家人蒙了,赶紧找证据吧。一起干活的都是本村的,谁也不肯作证;找村干部吧,他们说高某就是村主任,我们不能说。她只能提供医院的急救病历,接诊证明。结合庭审中认定的相关事实,认为医院病历所记载的接人地址为为砖厂所在地;求救电话号码为为高某的家庭电话;患者亲属签字人杨桂荣为高某的妻子,确认孟召焕受高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的事实,并判决高某赔偿了相关损失。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是雇佣,还是承揽,还是帮工?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不仅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同时也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立法的一些空白。对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而言,解决了赔偿原则、赔偿主体、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但是司法实务中,由于各类不规范的雇佣活动大量存在,例如农村为建房、翻修房屋、装修而为的雇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等,当事人并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因此对于双方属于雇佣法律关系还是工伤法律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还是承揽、亦或帮工法律关系,虽然理论中区别明显,但在具体案件中,不同的法官却有不同的认识。某村村民梁开奇自2004年起,即与他人一起利用农闲时间,在当地从事为他人在土堰上挖掘用于养植蘑菇的土洞工作。2007年6月初,其与本村村民孙某协商为其挖掘蘑菇洞,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由孙某指定挖洞的地点,并约定蘑菇洞的验收规格。梁开奇即约集了几名农民携带地排车、镐、铁锨等工具开始挖掘工作。15日下午3时20分许,该土洞突然发生塌方,梁开奇等人被埋在洞中,约19时许梁开奇被救出,但经检查已死亡。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梁的家人遂。双方对于当事人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各执一词。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被告意味着相差甚远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雇佣和承揽都属劳务合同关系,但是两者之间所调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又迥然不同。这让法官着实费了一番脑筋。最终,认为,梁开奇及与其一起挖掘蘑菇洞的人多年从事该工作,其服务的对象即需方为不特定的人,每次从事该类工作前,均与需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故其属不特定的务工人员。梁开奇等人在为孙某从事挖蘑菇洞的工作中,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从证人的证言中,可以认定梁开奇等人在为被告挖蘑菇洞的工作过程中,自带工具、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为被告完成挖洞工作,被告按其交付的劳动成果即蘑菇洞的工程量,以每米35元的价格当即给付劳动报酬,由梁开奇等人按照每人实际付出的劳动量自行平均分配,该过程中既不需要也不必接受被告的安排、指导、指挥、管理和监督,梁开奇等人与被告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死者梁开奇不是被告选任的特定雇员,其与被告之间是法律上的承揽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因孙某有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雇员受害赔偿索赔难的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全社会从多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首先在立法上,建议尽快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构建完善的雇佣关系法律体系,使其既有利于对雇员利益的保护,又有利于雇主加强对其雇员的监督和指导,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要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全,设立雇主责任保险,即承保雇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或依雇佣合同规定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明确规定雇主为雇员办理责任保险是必尽的义务,否则不得开工或营业。再次,要借助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以及电视、广播、报刊媒体等手段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雇员和雇主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使他们能够做到安全劳动,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即便因工受害时也能得到合理地赔偿,使各类雇佣活动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
商业秘密侵害,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公司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何维权 第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如果此前企业与侵权人之间签订了《合同》,并且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当地仲裁机构或者双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切记,没有仲裁协议的,不能申请仲裁。有仲裁协议的,不能向人民。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不能就同一纠纷事件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 企业之间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或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期限未满,擅自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利益的,企业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人的不正当行当行为侵犯,可以按上述规定,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三,向人民。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向人民的,要弄清人民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或侵权行为地人民。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 第四,协商解决。 商业秘密纠纷属民事纠纷,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与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做适当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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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轻伤害算故意伤害吗
打架轻伤害算故意伤害,每个人都知道打架会让别人受伤,如果对方伤情不是很严重或者是得到受害人的原谅,在判刑的时候会判轻一些。作为成年人,不管是言语还是行为都是自己负责,所以做什么事情之前,一定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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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童工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受到意外伤害童工维权依据都有哪些 1、《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这里,条例没有使用“工伤”这一概念,而用“致童工伤残”的说法,其隐含意义在此可以理解为伤残童工不需进行工伤认定。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从这些规定看,童工伤亡的赔偿不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直接予以赔偿。作为受到伤害的童工方,可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二、不属于童工的情形 除国家规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允许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下列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也不属于童工范畴: (1)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的; (2)利用寒暑假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的; (3)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未考入初中的满13周岁的少年,从事日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无损于身心健康的辅助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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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受伤害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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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雇员受害赔偿索赔难的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全社会从多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首先在立法上,建议尽快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构建完善的雇佣关系法律体系,使其既有利于对雇员利益的保护,又有利于雇主加强对其雇员的监督和指导,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要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全,设立雇主责任保险,即承保雇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或依雇佣合同规定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明确规定雇主为雇员办理责任保险是必尽的义务,否则不得开工或营业。再次,要借助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以及电视、广播、报刊媒体等手段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雇员和雇主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使他们能够做到安全劳动,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即便因工受害时也能得到合理地赔偿,使各类雇佣活动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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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侵害人是故意伤害吗?
打伤正在侵害他人的行为,不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是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的,需要按照受害者的伤情来确认量刑标准,分别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3~10年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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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集资诈骗受害人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受害人如何维权
(一)是在刑事判决书中直接判决赔偿。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二)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
集资诈骗罪量刑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的特点
(一)金额巨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从发案地域来看,遍布全国各省市,近几年,江浙沪尤其突出,正从城市扩展至乡村,涉及的地域迅速蔓延,形势严峻。从涉案行业来看,主要波及房地产、医疗保健、金融证券、商贸、农业等行业。从受害群体来看,人员多,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主要以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中老年为主。从危害后果来看,涉案金额巨大,且基本上都无法追回,从近几年案发的集资诈骗案件来看,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多则几亿元。
(二)作案形式多样,手段不断翻新。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造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如以返租、放养或者代养,许诺高额汇报的方式骗取资金;以国家对农业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以优厚汇报,通过联合开发农业形式非法集资;利用股票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劵,或者成立“投资咨询”或者“投资担保”等类型的公司,通过金融工具的形式吸收客户资金,进行诈骗;以及利用“拉人头”、变相等方式非法集资。
(三)合法掩护,编制光环,隐蔽性强。
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社会公众对单位的信任度,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成立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成立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执行等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积极开展公益捐款、举办公益讲座、创办文化节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进行广告宣传、投资大的经营项目以及开办分公司、子公司,以貌似合法的经营活动,骗取公众的信任,掩盖其违法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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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把对方打伤会不会够成故意伤害罪?
没把对方打伤不会够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我国刑法当中的故意,伤害罪名的构成要件当中已经明确的说到是必须要导致他人轻伤以上的结果,而且没有在出现伤害结果的情况之下,是绝对不能会构成犯罪的,轻伤以上也是需要经过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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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临时工受伤害该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临时工受伤害该怎样维权问题解答如下, 雇员:谁是我的雇主?
平阴县农民王孟德跟随同乡在济南市市中区袁东村旧村改造工程9号楼工地打工,2005年 7月,他不慎被搅拌机挤伤右手,被同乡立即送往济南市市立五院进行包扎治疗,为方便治疗,转回平阴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
1、右小指开放骨折;
2、右环指末节指腹缺失,建议休息治疗4个月。原告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由工地上的带工的刘某支付。出院后,原告又继续在平阴县玫瑰镇外山村卫生所、平阴县中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医药费由其本人支付。王孟德伤愈后,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
1、右手指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2、自受伤之日始,其医疗终结时间为三个月;
3、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1个月。王孟德因赔偿事宜找刘某协商未果,遂向,没曾想就因为自己的法律知识的欠缺,委托代理人的失职,官司一打就是三年多。
2006年2月22日,他首次向,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说自己不是雇主,而是给东阿县的王子建打工。此种情况,他完全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由于委托代理人的错解,让他稀里糊涂撤了诉,并于2006年4月20日再次,这次要求刘某和王子建共同赔偿,但王子建说,他也是打工的,真正的雇主是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三分公司,王孟德再次撤诉。到了2006年10月11日,原告再次,可这次连刘某的影子也没见到,只得公告送达,
然后缺席判令刘某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可由于代理人疏忽,竟然没有要求伤残补助费。王孟德只好于2007年9月再次,这次刘某来了,可是提出王孟德把自己的名字弄错了,审查确实如此,他只得再次撤诉,并于2007年12月6日再次,当事人就到底谁为王孟德的真正雇主再次争执不休。这次,王子建、东阿联谊建筑公司不知去向,财产不明,虽然公告向他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判决了刘某等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因为先后5次,距离他受伤已经三年了!由于错失了的时机,其实际权利能得到实现的机会也大打折扣。
雇主:她是在我这儿受伤了?我不知道!
某村农民孟召焕是一名家庭主妇,农闲时间在本村高某经营的水泥空心砖厂干点零活,补贴家用。2007年10月20日中午12时许,孟召焕被制砖机给挤伤了,当地医院接到求救电话后,将其接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骨盆骨折,建议休息三个月。后来她申请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认为孟召焕综合评定为伤残九级。因是同村,双方开始协商赔偿问题,但意见差距太大,她只得。审理中让她猝不及防的是,高某竟然一口咬定,我没有雇她干活,她也不是在我这儿受的伤,她是否受伤我也不知道。这下孟召焕的家人蒙了,赶紧找证据吧。一起干活的都是本村的,谁也不肯作证;找村干部吧,他们说高某就是村主任,我们不能说。她只能提供医院的急救病历,接诊证明。结合庭审中认定的相关事实,认为医院病历所记载的接人地址为为砖厂所在地;求救电话号码为为高某的家庭电话;患者亲属签字人杨桂荣为高某的妻子,确认孟召焕受高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的事实,并判决高某赔偿了相关损失。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是雇佣,还是承揽,还是帮工?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不仅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同时也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立法的一些空白。对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而言,解决了赔偿原则、赔偿主体、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但是司法实务中,由于各类不规范的雇佣活动大量存在,例如农村为建房、翻修房屋、装修而为的雇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等,当事人并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因此对于双方属于雇佣法律关系还是工伤法律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还是承揽、亦或帮工法律关系,虽然理论中区别明显,但在具体案件中,不同的法官却有不同的认识。某村村民梁开奇自2004年起,即与他人一起利用农闲时间,在当地从事为他人在土堰上挖掘用于养植蘑菇的土洞工作。2007年6月初,其与本村村民孙某协商为其挖掘蘑菇洞,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由孙某指定挖洞的地点,并约定蘑菇洞的验收规格。梁开奇即约集了几名农民携带地排车、镐、铁锨等工具开始挖掘工作。15日下午3时20分许,该土洞突然发生塌方,梁开奇等人被埋在洞中,约19时许梁开奇被救出,但经检查已死亡。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梁的家人遂。双方对于当事人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各执一词。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被告意味着相差甚远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雇佣和承揽都属劳务合同关系,但是两者之间所调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又迥然不同。这让法官着实费了一番脑筋。最终,认为,梁开奇及与其一起挖掘蘑菇洞的人多年从事该工作,其服务的对象即需方为不特定的人,每次从事该类工作前,均与需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故其属不特定的务工人员。梁开奇等人在为孙某从事挖蘑菇洞的工作中,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从证人的证言中,可以认定梁开奇等人在为被告挖蘑菇洞的工作过程中,自带工具、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为被告完成挖洞工作,被告按其交付的劳动成果即蘑菇洞的工程量,以每米35元的价格当即给付劳动报酬,由梁开奇等人按照每人实际付出的劳动量自行平均分配,该过程中既不需要也不必接受被告的安排、指导、指挥、管理和监督,梁开奇等人与被告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死者梁开奇不是被告选任的特定雇员,其与被告之间是法律上的承揽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因孙某有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雇员受害赔偿索赔难的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全社会从多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首先在立法上,建议尽快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构建完善的雇佣关系法律体系,使其既有利于对雇员利益的保护,又有利于雇主加强对其雇员的监督和指导,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要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全,设立雇主责任保险,即承保雇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或依雇佣合同规定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明确规定雇主为雇员办理责任保险是必尽的义务,否则不得开工或营业。再次,要借助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以及电视、广播、报刊媒体等手段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雇员和雇主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使他们能够做到安全劳动,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即便因工受害时也能得到合理地赔偿,使各类雇佣活动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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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受伤害要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雇员:谁是我的雇主?
平阴县农民王孟德跟随同乡在济南市市中区袁东村旧村改造工程9号楼工地打工,2005年 7月,他不慎被搅拌机挤伤右手,被同乡立即送往济南市市立五院进行包扎治疗,为方便治疗,转回平阴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
1、右小指开放骨折;
2、右环指末节指腹缺失,建议休息治疗4个月。原告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由工地上的带工的刘某支付。出院后,原告又继续在平阴县玫瑰镇外山村卫生所、平阴县中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医药费由其本人支付。王孟德伤愈后,委托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
1、右手指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2、自受伤之日始,其医疗终结时间为三个月;
3、护理期限为一人护理1个月。王孟德因赔偿事宜找刘某协商未果,遂向,没曾想就因为自己的法律知识的欠缺,委托代理人的失职,官司一打就是三年多。
2006年2月22日,他首次向,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说自己不是雇主,而是给东阿县的王子建打工。此种情况,他完全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由于委托代理人的错解,让他稀里糊涂撤了诉,并于2006年4月20日再次,这次要求刘某和王子建共同赔偿,但王子建说,他也是打工的,真正的雇主是东阿县联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三分公司,王孟德再次撤诉。到了2006年10月11日,原告再次,可这次连刘某的影子也没见到,只得公告送达,
然后缺席判令刘某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可由于代理人疏忽,竟然没有要求伤残补助费。王孟德只好于2007年9月再次,这次刘某来了,可是提出王孟德把自己的名字弄错了,审查确实如此,他只得再次撤诉,并于2007年12月6日再次,当事人就到底谁为王孟德的真正雇主再次争执不休。这次,王子建、东阿联谊建筑公司不知去向,财产不明,虽然公告向他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判决了刘某等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因为先后5次,距离他受伤已经三年了!由于错失了的时机,其实际权利能得到实现的机会也大打折扣。
雇主:她是在我这儿受伤了?我不知道!
某村农民孟召焕是一名家庭主妇,农闲时间在本村高某经营的水泥空心砖厂干点零活,补贴家用。2007年10月20日中午12时许,孟召焕被制砖机给挤伤了,当地医院接到求救电话后,将其接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骨盆骨折,建议休息三个月。后来她申请山东新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认为孟召焕综合评定为伤残九级。因是同村,双方开始协商赔偿问题,但意见差距太大,她只得。审理中让她猝不及防的是,高某竟然一口咬定,我没有雇她干活,她也不是在我这儿受的伤,她是否受伤我也不知道。这下孟召焕的家人蒙了,赶紧找证据吧。一起干活的都是本村的,谁也不肯作证;找村干部吧,他们说高某就是村主任,我们不能说。她只能提供医院的急救病历,接诊证明。结合庭审中认定的相关事实,认为医院病历所记载的接人地址为为砖厂所在地;求救电话号码为为高某的家庭电话;患者亲属签字人杨桂荣为高某的妻子,确认孟召焕受高某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受伤的事实,并判决高某赔偿了相关损失。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是雇佣,还是承揽,还是帮工?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不仅解决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方法和规则,同时也补充了《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立法的一些空白。对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而言,解决了赔偿原则、赔偿主体、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但是司法实务中,由于各类不规范的雇佣活动大量存在,例如农村为建房、翻修房屋、装修而为的雇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等,当事人并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因此对于双方属于雇佣法律关系还是工伤法律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还是承揽、亦或帮工法律关系,虽然理论中区别明显,但在具体案件中,不同的法官却有不同的认识。某村村民梁开奇自2004年起,即与他人一起利用农闲时间,在当地从事为他人在土堰上挖掘用于养植蘑菇的土洞工作。2007年6月初,其与本村村民孙某协商为其挖掘蘑菇洞,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由孙某指定挖洞的地点,并约定蘑菇洞的验收规格。梁开奇即约集了几名农民携带地排车、镐、铁锨等工具开始挖掘工作。15日下午3时20分许,该土洞突然发生塌方,梁开奇等人被埋在洞中,约19时许梁开奇被救出,但经检查已死亡。事故发生后,因赔偿问题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梁的家人遂。双方对于当事人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各执一词。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被告意味着相差甚远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雇佣和承揽都属劳务合同关系,但是两者之间所调整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又迥然不同。这让法官着实费了一番脑筋。最终,认为,梁开奇及与其一起挖掘蘑菇洞的人多年从事该工作,其服务的对象即需方为不特定的人,每次从事该类工作前,均与需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故其属不特定的务工人员。梁开奇等人在为孙某从事挖蘑菇洞的工作中,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从证人的证言中,可以认定梁开奇等人在为被告挖蘑菇洞的工作过程中,自带工具、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为被告完成挖洞工作,被告按其交付的劳动成果即蘑菇洞的工程量,以每米35元的价格当即给付劳动报酬,由梁开奇等人按照每人实际付出的劳动量自行平均分配,该过程中既不需要也不必接受被告的安排、指导、指挥、管理和监督,梁开奇等人与被告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死者梁开奇不是被告选任的特定雇员,其与被告之间是法律上的承揽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因孙某有过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雇员受害赔偿索赔难的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全社会从多方位、多角度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首先在立法上,建议尽快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构建完善的雇佣关系法律体系,使其既有利于对雇员利益的保护,又有利于雇主加强对其雇员的监督和指导,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要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制度的健全,设立雇主责任保险,即承保雇员在执行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依法或依雇佣合同规定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明确规定雇主为雇员办理责任保险是必尽的义务,否则不得开工或营业。再次,要借助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以及电视、广播、报刊媒体等手段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雇员和雇主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使他们能够做到安全劳动,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即便因工受害时也能得到合理地赔偿,使各类雇佣活动能够健康有序地进行。
集资诈骗受害人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第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第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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