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否必须开除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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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日常生活中,刑事拘留并不一定意味着要解除劳动合同。这只是一种强制措施,不等于最终的定罪。是否离职还得看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岗位的需求。要是单位规定清楚合理,职工被刑拘了,单位可能会解除劳动关系;可要是单位没这规定,或者职业也没啥特殊要求,仅仅因为刑拘就解除合同,那就不合适了。
刑事拘留是否必须开除

一、刑事拘留是否必须开除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刑事拘留并非必定伴随解除劳动合同的举动。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性执法手段,其投入使用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最终将被判定为刑事罪犯。

然而,能否离开原职务往往受到雇主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严格约束,同时还需考虑到特定职业性质与岗位需求的差异。

倘若雇主单位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职工如遭刑事拘留则必须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并且这个政策既合法又恰当,那么这份处罚便极有可能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但是,若雇主单位并未制定如此明确的规定,或者特定职业性质及岗位对于遭遇刑事拘留的情况并无特殊要求,那么仅凭刑事拘留这一行为便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显然是不合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日常生活中,刑事拘留不一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它只是一种强制手段,不代表最终定罪。 是否离职受单位规章和职业岗位需求影响。 若单位规定明确且合法合理,职工被刑拘则可能解除关系,反之,若单位无此规定或职业无特殊要求,仅因刑拘就解除合同不合适。

二、刑事拘留到后怎么处理

倘若您遭遇刑事拘留之事,首要之举便是立即探询案件的侦办机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深入了解相关的犯罪事实真相。

另外,处于被拘禁状态的犯罪嫌疑人们皆享有向办案机关询问其身在何地的权利。

家属确认亲人已经遭到拘留甚至是逮捕,他们同样有权利探明对被拘留者或被逮捕人进行关押的具体场所。

为了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此时此刻便可考虑聘请具有资质的律师,及时前往看守所与被拘禁之人会面深入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刑事拘留后妹妹是律师可以会见吗

在询问被刑事拘留者的过程中,如果您的妹妹具备合法的辩护律师资格,她通常有权力进行探访。然而,在实践操作中,还需要通过一些特定的步骤来实现这一目的。首先,您的妹妹必须拥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并且需要向负责调查的机构提交正式的探访请求,同时获得他们的批准。值得注意的是,在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时,您的妹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不得向他们传递任何违禁物品或者信件,也不能将通讯设备提供给他们使用。另外,如果事件涉及到国家机密,那么探访还需要经过负责调查的机构的进一步批准。总的来说,作为辩护律师的您的妹妹在进行探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执行。

日常生活中,刑事拘留不一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 它只是一种强制手段,不代表最终定罪。 是否离职受单位规章和职业岗位需求影响。 若单位规定明确且合法合理,职工被刑拘则可能解除关系,反之,若单位无此规定或职业无特殊要求,仅因刑拘就解除合同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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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
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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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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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长拘留期限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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