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否属于羁押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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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减少对人身的限制。 羁押期限是指被拘留、逮捕后在看守所的时间。 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一些规定,比如不能擅自离开居住地,要是变更住址、工作或者联系方式,需要在24小时内报告,还要随传随到。 虽然有这些约束,但取保候审的人还是有一定自由的。 这种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程序正义。
取保候审是否属于羁押期限

一、取保候审是否属于羁押期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并不属于羁押期限的范畴。

取保候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刑事司法强制手段,其深远意义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并且适当减轻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的限制。

而所谓的羁押期限,则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之后,被关押于看守所等羁押场所的时间跨度。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乡村;

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等等。

尽管如此,他们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非羁押,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一刑事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诉讼顺利,减轻人身限制。 羁押期限指拘留、逮捕后在看守所的时间。 取保候审者需遵守规定:不得擅自离居住地,变更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须24小时内报告,应传唤即到。 虽有约束,但仍享一定自由。 这一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与程序正义。

二、取保候审会留案底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会留下案底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案底的产生。

因为,取保候审仅仅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内,尚未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在最终的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判定为有罪,那么,取保候审这段经历便会成为他个人档案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其次,对于已经被依法执行取保候审的人员来讲,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未经公安机关的明确许可,不得随意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市、县范围内;

第二,倘若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动,应在24小时之内向公安机关进行汇报;

第三,在收到公安机关相关传讯通知时,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案件处理地点;

第四,不得采用任何非法手段对证人的出庭作证施加干扰;

第五,对于涉及证据资料的保存及取证过程中出现的串供现象等行为,均必须及时加以纠正与制止。

而在申请取保候审方面,也有相应的流程要遵循:

首先,申请人可以包括被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合法权益主体,同时,他们所委托的律师同样享有申请权;

经过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审核部门进行仔细审阅并作出决定,如果决定同意实施取保候审,则必须上报至上一级部门进行审批,并且要颁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加盖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当审核通过以后,便进入到正式执行环节,具体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完成。

总而言之,若当事人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性质,且取保候审期满解除了相关的强制措施之后,便无需担心所谓的“案底”问题。

然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入狱,那么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的经历就自然成为了他们个人档案中的“真实记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但在此阶段尚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之实,所以无法对他们进行定罪量刑,自然也就谈不上会留下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请律师申请吗多少钱一次

在事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直系亲属或是授权律师都有资格向相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至于是否选择委托律师,需根据具体案情和您个人的实际需求进行判断。关于律师服务的收费标准,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准则,而是受到地域差异、律师执业年限、事例复杂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变化。通常而言,对于较为简单的事例,所需支付的律师费用可能仅为数千元;然而,对于复杂或重大的事例,所需要的律师费用则可能会相应增加。若事例情况较为复杂,或者您对相关法律程序并不十分了解,那么通过聘请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律师,能够更为高效地帮助您完成取保候审的申请工作,从而提升申请成功的概率。当然,如果事例本身较为清晰明了,且您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也可以选择自行申请。总的来说,在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以及费用问题时,需要全面权衡各方面的因素。

取保候审非羁押,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一刑事强制措施,旨在确保诉讼顺利,减轻人身限制。 羁押期限指拘留、逮捕后在看守所的时间。 取保候审者需遵守规定:不得擅自离居住地,变更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须24小时内报告,应传唤即到。 虽有约束,但仍享一定自由。 这一措施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与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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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属于羁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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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因为犯法被拘留了,现在时间快到了,我们对这方面不是很懂很是担心他,请问羁押期限届满取保候审,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多长时间羁押期限届满
总的侦查羁押期限:(从被逮捕之日起到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下面是一些细节:
二、时间限制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间隔不少于12小时。
2、拘留、逮捕都适用两个“24小时”制度。即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逮捕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所以拘留期限公安最长为14日,特殊的“多结流”37日。 检察院则最长为14日。
4、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5、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在5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 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在收到没收、罚款决定书5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6、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7、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8、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9、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羁押期限是在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羁押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在什么时候 逮捕之日起算,先前的拘留不算。 羁押期限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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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时间的羁押期限的起算日期在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羁押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在什么时候 逮捕之日起算,先前的拘留不算。 羁押期限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算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逮捕之日起算,先前的拘留不算。 羁押期限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终审判决前的暂时关押。 羁押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七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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