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在看守所要做事吗
处于刑事拘留中的被拘押者,通常无需参与劳务制造等等诸如此类的基础工作。
刑事拘留这一处置措施由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通常适用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并且在调查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便会针对现行犯罪行为或重大嫌疑人采取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在看守所内,被刑事拘留的人员主要承担着接受监管以及等待案件进一步侦查与处理的任务。
看守所将竭力保障被拘留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会对他们实施必要的管理与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被刑事拘留者通常不参与基础工作,由公安和检察院执行,适用于直接受理案件。 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剥夺自由。 他们在看守所内接受监管,等待案件侦查与处理。 看守所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实施必要管理教育。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规定
如果仅仅涉及短期拘留,那么最短暂的期限是十四个自然日。
然而,如若出现特别情况,拘留期可以延长至三十七天之久。
关于最终判决结果以及具体刑期的长短,将由司法机关依据犯罪行为是否确凿存在、所涉及罪名等核心因素来综合裁定。
除非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且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则应按照法律程序调整相关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被刑事拘留怎样告公安机关
若您被警方以涉嫌犯罪为由进行了刑事拘留,并且您认为此举存在违反相关法规或不公正的情况,您常常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这两种方式来保护自身权益。首先,您应该仔细审查公安部门实施刑事拘留的程序及其依据,确保这些环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行政复议,您应当向上次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单位或是同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请。而对于行政诉讼,您应当向具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诉讼程序有着严谨的法律规定以及对证据的高标准要求。您必须拥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公安机关的行为确实存在违法现象,例如拘留程序存在严重违规、缺乏合法依据等等。此外,您还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的申请或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错失胜诉的良机。
被刑事拘留者通常不参与基础工作,由公安和检察院执行,适用于直接受理案件。 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剥夺自由。 他们在看守所内接受监管,等待案件侦查与处理。 看守所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实施必要管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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