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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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犯罪主要涉及两类人群: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任职的公职人员;二是那些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包括国有与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工,以及依法律规定参与公务的其他人员。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一、贪污罪犯罪主体是谁

贪污犯罪的实施者主要涵盖了两种人群——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委托来进行国有财产管理与运营的人员。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特指那些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而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内部从事公务事务的员工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所派出到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并从事相应公务的人员,同样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此外,还有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公务活动的人员,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犯罪主要涉及两类人:一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二是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包括国有与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工,以及依法律规定参与公务的其他人员。

二、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起点是怎样的怎么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

法规定,针对贪污案件的涉案金额起步标准是三万元人民币。

在估算贪污物资的价值时,应当将有效的对应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来确定。

例如,如果贪污的是某个单位所用的办公用具,那么估价时就应该按照该单位购买这些用品时的正常市场价格来计算。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有什么

贪污罪的侵犯客体主要集中于公共财物,这其中包括了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人民团体操控、运用或是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财产,也应视为公共财物对待。

举例来说,国家发放的救灾款项、扶贫款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以及国有事业单位因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直接犯罪侵害对象。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确立,必须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贪污犯罪主要涉及两类人:一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二是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包括国有与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员工,以及依法律规定参与公务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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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是谁
贪污犯罪主体包括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政府机构工作的人,以及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管理或执行公共事务的人员,还包括依法履行公共事务职责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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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根据共犯的一般理论,共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可以由不同主全地位的人构成,例如女子也可以成为罪、奸淫罪的共犯。司法中只要能证明其与罪主体相勾结,利用罪主体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可以认定其罪共犯的主体地位。
共同罪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即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故意的行为。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在共同犯罪中,其主体虽然必须包括特殊主体在内,但不一定都是特殊主体。依据共犯的不同,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包括相同主体的共同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一)相同主体的共同
相同主体的共同也是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的犯罪人都是特殊主体,都有是法律上有所规定的。不同职务种类的主体,可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从而也会影响到各自所随后的刑事责任。
相同主体共同最常见的形式是犯罪的窝案、串案,这类共同的特点是利用工作关系所形成的职责分工,以职务行为为掩护,合伙侵吞、骗取、盗窃公共财物并据为已有。这类共同危害大,往往是一个部门、一个行业的主要领导、业务人员参与。实践中应注意查清事实,应将主犯与非主犯区别对待。
(二)不同主体的共同
不同主体的共同是指有罪的共犯参与下的共同犯罪。罪的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单位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伙同的其他人员。
根据刑法第383条第3款的规定,不同主体的共同,应定性为罪,伙同的行为人,虽然单独不能构成罪的主体,但在此应定为罪的共犯。
罪的共犯的刑事责任也要根据行为人在共同中所起的作用确定,不能机械地局限于从犯或者胁从犯,起到主犯、教唆犯甚至首犯作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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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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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村子就是贪污了,但是就不知道那些的主体应该怎么的判刑的呢,那么贪污罪的主体判刑怎么判
[律师回复]
1.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物的,是贪污罪。
2.刑法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3.刑法第183条第2款: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刑法第271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刑法第93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6.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未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382条规定、第383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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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有村主任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公务人员,以及那些接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者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委派,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位村主任被认定为属于上述人员之一,且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侵占了公有或国有的财产,那么这位村主任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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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有村主任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公务人员,以及那些接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者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委派,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位村主任被认定为属于上述人员之一,且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侵占了公有或国有的财产,那么这位村主任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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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爷爷犯了贪污犯罪,现在被查到还有同伙一起进行犯罪,贪污罪的主体共犯是什么?
[律师回复]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焦点问题,其中对于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难点又主要集中在主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基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构成的差异,可分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两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和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即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现行刑法有关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是在立法沿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吸收了刑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有益的科学成分,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认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使刑法学界对其内涵、范围的理解和相关主体的认定形成很大分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更是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审判结果也不尽相同,这给司法实践的统一带来了很大困难,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因此,本文从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的不同表现形式入手展开探讨,联系笔者供职单位刑事审判中的实例,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相关主体在实践中的认定予以分析,并就以上分析给出对贪污罪共同犯罪主体方面完善的立法建议。
一、 贪污罪共犯的主体类型划分
对贪污罪共同犯罪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确定,结合刑法对共同犯罪和贪污罪的法律规定,对贪污罪共同犯罪可以做这样的界定,即两名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以上对差异主体的界定,可将其作以两类区分:一类是同类主体之间的共同贪污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表现形式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不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二是有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三是承担监管义务的上级未尽职责导致下级贪污的行为;第二类是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主要指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基于贪污罪共犯主体成员身份的不同,同为有国家机关赋予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可称为不同类主体的共同贪污,这种不同类主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法律规定的需要由特定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前者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
3、非国家工作人员教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只有具备后者身份才构成的犯罪;
4、相异身份者利用不同身份共同实施的身份犯罪。
二、 贪污罪共犯主体的现行司法认定例说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同类主体在实践中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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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主体有村主任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公务人员,以及那些接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者合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委派,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位村主任被认定为属于上述人员之一,且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侵占了公有或国有的财产,那么这位村主任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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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为贪污罪被警察带走了但是我朋友并没有受别人的钱只收了礼物这也算贪污吗,不知道贪污罪的客体怎么认定呢?
[律师回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
一是公共财物;
二是国有财物;
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1)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2)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4)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

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

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另外,依本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贪污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特殊形式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罪处罚。
2、根据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罪。
4、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罪论处。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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