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捕获逃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与标准执行。
首先,负责办案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需针对逃犯的动向及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展开深度调查并收集充分的证据。
倘若查证逃犯有毁灭、篡改证据,阻挠证人提供真实证言或相互串通口供的行为,极有可能威胁到受害者、举报者、控诉者安全或涉嫌打击报复等因素;
亦或是蓄意实施自杀、逃离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那么就应果断决定将其逮捕。
在做出逮捕决定之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撰写《提请批准逮捕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至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之后,应在七日内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期间,若逃犯有毁灭证据、威胁他人安全、自杀逃离倾向,应果断逮捕。 公安机关需调查收集证据,撰写《提请批准逮捕书》,附证据提交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全过程依法严格进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还会被拘留吗
1、这种情况确实存在。
当在取保候审阶段出现了相关规定中所述的违规现象时,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拘留处理。
但请注意,取保候审仅仅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尘埃落定。
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逮捕条件,他仍有可能再次受到逮捕的处罚。
2、另外,如若发生下列情形的任意一种,那么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面临拘留和逮捕:
首先,他们极有可能实施新的罪行;
其次,他们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了实质性的威胁;
最后,他们可能会试图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相互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间有哪些补偿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强制性手段,其本质并非用于支付赔偿金或其他补偿之用。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未经授权许可的前提下,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范围之内;倘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在第一时间内向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机构进行通报;同时,在接到法院传唤时,必须迅速到庭,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证人提供证言;此外,亦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等行为,或实施串供等妨碍司法活动的举动。若被取保候审者能够遵照上述规定行事,待事例审理完毕之后,此前所缴纳的保证金将会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退还。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存在所谓的补偿机制。
取保候审期间,若逃犯有毁灭证据、威胁他人安全、自杀逃离倾向,应果断逮捕。 公安机关需调查收集证据,撰写《提请批准逮捕书》,附证据提交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在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全过程依法严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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