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用谅解书原件吗
在取保候审这一环节中,并非绝对地必须提供谅解书的原件。
取保候审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其适用范围主要集中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事犯罪;
以及犯罪行为可能触犯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通过取保候审以防止其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性等方面。
谅解书在特定情境之下可以视为取保候审的参照要素之一,然而却非决定性必要条件。
若案件涉及到谅解书,因实际需要而提出原件或经证实无误的复印件显然更为妥当,根据办案机构的具体要求来进行操作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不绝对要谅解书原件。 它是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适用可能判管制、拘留等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需防止危害社会等情况。 谅解书可作取保候审参考但非必要条件。 若涉及谅解书,按实际需要提供原件或经证实的复印件即可,依办案机构要求操作。
二、取保候审用于的情况有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被取保候审:
(1)存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犯罪嫌疑或被告人;
(2)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罚金甚至是更高刑罚的对象,只要实施适当的取保候审措施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性;
(3)如果有诸如身患重病、缺乏自我生活能力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者正为新生儿喂奶的妇女,只要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能确保其行为不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4)当已被法院依法拘留并送进看守所的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仍然未被审理终结时,也可以申请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用解除吗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是需要进行终止的。它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用于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手段,一般情况下都会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当期限届满或者发生特定状况(如发现不应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事责任)时,都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当决定终止取保候审时,必须制作相应的决定文书和通知书,并将其送达到负责实际执行操作的相关机构。这些执行机构收到上述决定之后,他们会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处理解除流程,同时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保证金。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继续采取该方法来保持对被监管人的控制就不再合适了,因此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并改变为其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取保候审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措施,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依法终止。
取保候审不绝对要谅解书原件。 它是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适用可能判管制、拘留等或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需防止危害社会等情况。 谅解书可作取保候审参考但非必要条件。 若涉及谅解书,按实际需要提供原件或经证实的复印件即可,依办案机构要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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