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几次机会可以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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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的撤销可不是光看申请次数的,这得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要求来决定。 要是嫌疑人遵守规定,也积极配合案件流程,那在取保期限届满或者确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应该马上撤销取保候审。 咱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也有规定,取保候审最长就是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6个月,这期间可不能中断侦查、起诉、审理这些程序。 到了期限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得赶紧把取保候审撤销了,还要通知当事人和相关单位。
取保候审申请几次机会可以解除

一、取保候审申请几次机会可以解除

取保候审的撤销并不仅仅受限于申请次数的多寡,而需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质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各项要求来决定。

一般而言,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均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且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能够妥善推动,那么当法定的取保候审有效期到达之日,便应适时地撤销其原有的取保候审状态。

倘若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已满的情况,同样需要立即撤销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

如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满的情况,必须及时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以及相关单位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撤销不单纯看申请次数,而依据案件特性及法律要求。 遵循规定且推进案件流程的嫌疑人,于取保期限届满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即撤销取保。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期间不得中断侦查、起诉、审理。 期限满或无需追究责任时,须及时撤销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后案件会撤销吗

在取保候审之后,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案件都将被撤销:

首先,如果该行为情节明显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公权机关可能会判断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构成的刑期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限,那么对此类犯罪也将不予追究;

再者,根据国家发布的特赦令,部分犯罪分子可以得到豁免刑罚的待遇;

同时,若某些犯罪行为依据刑法仅需受害方提起诉讼,但若未得到举报或撤回诉讼请求,此类犯罪也将不再被追究;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那么此案也将自动终止审理。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条款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豁免。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取保候审后怎么做不起诉

取保候审之后,事例是否会被提起公诉,这完全取决于案情的特殊性以及相关证据的充分程度。若存在证据缺失导致无法确立犯罪事实的情况,检察机关便可能决定不予起诉。其次,如果罪犯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且社会危害程度有限,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门槛,那么也同样面临着不起诉的风险。再者,假如犯罪嫌疑人自觉投案自首并完成立功事项,或者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并且该犯罪分子具备良好的忏悔反思效果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那他便可努力争取正式起诉。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积极配合司法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并且有权聘请律师协助收集有利于自身的证据资料,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的法律建议及申请,从而提高不起诉的成功率。

取保候审撤销不单纯看申请次数,而依据案件特性及法律要求。 遵循规定且推进案件流程的嫌疑人,于取保期限届满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即撤销取保。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12个月,监视居住6个月,期间不得中断侦查、起诉、审理。 期限满或无需追究责任时,须及时撤销并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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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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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又在其他地方搜查到属嫌疑人所有的毒品的数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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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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