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行为通常需符合特定的条件规定。
例如,如被取保候审者在遵循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方面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或者警方或检方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涉嫌犯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且依据犯罪情节判断,可能被判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仅仅依靠现行的取保候审措施未能有效防止潜在社会危害的发生。
在业内实践过程中,办案机构将依据具体案情的多维考量、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评估,从而作出是否变更取保候审措施为逮捕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变更取保候审为逮捕需满足特定条件:1被保释者严重违反保释规定;2新证据显示其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保释无法防止社会危害。基于案情、证据及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估,决定是否转为逮捕。
二、取保候审执行机关都有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从公安机关开始。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力。
不过要注意,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职责,法律规定应当主要由公安机关来履行。
在公安机关的基层部门,如派出所,通常会设有相关机构,并且它们也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组织保持着紧密的关系,这样的话,就方便了对那些已经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人们进行妥善的监督和管理。
至于具体到什么情况下才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呢?这得根据团伙抢劫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满足了条件,自然是可以考虑并进行处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执行单位是谁
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的刑事诉讼措施的具体执行机构乃是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点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取保候审制度的决策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当权力机关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之后,便会将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必要的资料文件送达给执行部门实施。而执行机关则需要承担起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考察的职责,以确保他们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如果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
变更取保候审为逮捕需满足特定条件:1被保释者严重违反保释规定;2新证据显示其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保释无法防止社会危害。基于案情、证据及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估,决定是否转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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