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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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起诉方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才可以起诉。其次,需要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以便法院能够送达传票。此外,诉讼请求应该明确具体,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以便法院能够判断是否受理。最后,案件必须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符合管辖规定,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这些标准确保了起诉的正当性、明确性和合法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要求

一、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要求

民事诉讼之立案标准须重点考量以下几点要素:首要一环,起诉方需为与此案具有直接关联的个人、法人或其它团体,这亦即表示,其权益遭受侵犯或是与本案之处理结果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才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应有一清晰的被控告人。

如,被控告人的身份、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务必翔实准确,如此才能方便法院将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件及时送达到位。

此外,应有具体且确切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根据、理由陈述。

诉讼请求应明确而具体,例如要求赔偿的数额、应承担的义务等等;

事实依据和理由陈述则需要能够支撑起诉讼请求,同时具备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和逻辑性。

最后,该案件应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之内,并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所覆盖。

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不同级别和地域的法院负责审理,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起诉方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需明确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案件须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符合管辖规定。这确保了起诉的正当性、明确性和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告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在当事人提交了正式立案申请之后,通常情况下,会在七日内将相关的传票送到被告手中。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庭日期的确定会受到法院工作安排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具体在什么时间能够接收到传票,可能会有所滞后,但通常不会超过10天至一个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接手立案程序后,首当其冲应当先尝试联系被告进行传唤,同时在此期间,法院会立即通知原告该事件的进展状况。

换句话说,法院通常会先用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如无法实现则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手段来传达诉讼文件,若上述方法仍无法送达,那么只能启用公告送达这一最后手段。

对于公告送达,这里需要作详细说明,公告送达是指通过报纸发布通告告知被告传票已送达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开始计算,超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成功。

至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在此期限内,法院将会按照程序安排下发传票。

简易程序为例,审理期往往设定为三个月;

而普通程序则相对较长,为六个月。

因此,案件的审理时长最多不应超过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民事诉讼立案金额限制多少钱

关于民事诉讼立案资格的问题,原则上是没有实际的金钱额度上限约束的。只需持有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的证据,同时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诉讼条件,那么便有权利向法律机构申请启动诉讼程序。然而请务必注意,在某些特定类别的事件中,如劳动纠纷事例等,可能会存在最低支付数额的补充规定。这类情况下,您需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若对仲裁的结果仍持异议,才可进行上诉至法院诉讼环节。通常来说,不论涉及到的款项数字多寡,只要您能够准确地提供出被告主体、具体的诉讼要求与事实依据、以及涉及事例是否属于法院有权处理的民事诉讼范畴,以及该法院是否拥有处理该事例的权限这几个方面的信息,通常法院都会接纳并受理您的事例。综合上述分析,决定立案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事件本身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咱们提出诉讼的所有法定条件,而并非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支付数额。

民事诉讼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起诉方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需明确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案件须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符合管辖规定。这确保了起诉的正当性、明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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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
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刑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不承认到承认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对精神损害认识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中国法学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包括精神赔偿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主要是,1979年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民事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都没有扩大到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害是有道理的。
1982年民法通则通过后,中国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范围已扩大到侵害人身权。侵害人身权包括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应当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因此,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同样适用。
应该承认,这种观点是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中国在1996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作出修改。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⒊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
⑴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认为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判决。
⑵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
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加班费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而引起的刑事犯罪,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⑶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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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方式(如手机)等;
②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况:原告对被告的一些情况可能不会非常了解,当然其最基本的信息还是应当也是必须要写明的。①被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联系方式要尽可能打听清楚和写明,以方便送达);②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当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也能够写明是最好不过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况:同“被告基本情况”。 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这一顺序分别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状中写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无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等情况),代理人应列在原告之后,所应写明的事项同上述“原告基本情况”。
二、诉讼请求 这部分是状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要分项列明。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扼要,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审查的范围。民事诉讼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原告不再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请求,不会主动审理和保护。所以,事前应尽可能想得透些全些(当然也不能胡乱地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得不到法律保护却还要分担诉讼费用),以避免事后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等麻烦,更要杜绝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法律保护的情形发生。还有,千万不要遗漏诉讼费用承担项,要明确提出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的请求。
三、事实与理由 这一部分至关重要。事实和理由要在简明扼要的基础上尽可能真实详尽,理由充分。这一部分是为诉讼请求服务的,要做到有的放失,切不可不着边际地洋洋洒洒上万言却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更不能犯“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错误。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举证倒置”情形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所以,原告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事实与理由,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律义务。 证据如是证人证言以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要列明证据名称和来源。如系证人证言,须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备人民查对证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证。 证据来源是指获取证据的地点﹑时间和途径。当事人提供证据比较多时,为了便于自己在庭上举证和便于法官了解,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比如依据证明的对象不同而分类﹑编号,这样有助于法官更清晰地了解你的主张。
五、状结尾部分 状除应证明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写明收受状的人民的名称和的年﹑月﹑日,并由人签名和盖章。状中的“人民的名称”要顶格,以视对人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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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要求有什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起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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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多少钱能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果在生活中,发生了纠纷,是可以在私下进行协商的,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是可以到当地的进行诉讼的。但是有很多人认为只有到了一定的金额才立案,但是并不是这样的。那么关于关于立案的具体流程以及费用是怎样规定的呢? 1、民事诉讼首先需要预交费 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具体费用按照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否则,按自动撤回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立案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如系军人军属身份的,要注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自己的受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并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2)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3、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4、预交诉讼费 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具体费用按照不同案件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否则,按自动撤回处理。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确认自己的受送达人和送达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5、举证 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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