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了债务问题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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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去世,债务清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在世的一方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债务是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共同承担的,幸存配偶有责任继续偿还这些债务,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双方的共同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了债务问题谁承担

一、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了债务问题谁承担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内,如若配偶中的一方不幸离世,关于债务的清偿则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区分处理。

倘若所涉债务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那么在世的另一半有义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若该笔债务系已故配偶的个人债务,则应由其遗留下来的财产进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期间,若一方离世,债务清偿需依情而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世一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债务是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共同承担的,幸存配偶有责任继续偿还这些债务,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保障。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双方的共同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中,当其中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却坚决拒绝的情况下,想要离婚的一方便可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在这个过程中,提供相应证据来确认夫妻间的情感关系确实处于破裂状态,在经过法院仔细审查并认可夫妻关系破裂的事实之后,便能获得批准离婚的判决。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夫妻情感破裂的状况:

第一种方法是,提交一份关于一方在外面租住房屋的合同文件或者由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以此证明由于情感不合,两个人已经分居整整两年时间;

第二种手段是,通过提供验伤报告、医院治疗纪录以及警方出警纪录等材料,来证实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最后一种方法则是,出示对方在被揭穿出轨行径时所写下的保证书,以及他/她与小三之间的书面交流等证据,用以支持其犯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过失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双方有两个子女法院怎么判

在法庭审判夫妻双方离婚事例时,针对涉案子女抚养权问题时,法官会针对诸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权衡与审慎考虑。首要且最为重要的是,审判者将依据子女年龄这一重要因素来作出判断。对于尚处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倾向于由母亲直接抚养;而对于年龄介乎两至八周岁之间的孩子,法官则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以及教育能力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子女能够在更为有利的条件下茁壮成长为原则,从而作出相应的裁决;至于八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法庭将会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此外,父母双方的抚养意愿以及实际抚养能力亦是决定性因素之一。若有任何一方存在对子女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或背景,例如不良嗜好、犯罪记录等,都可能对其争取抚养权造成阻碍。最后,法庭还会关注并评估夫妻双方的职业稳定性、家庭环境的和谐程度等其他相关因素。总而言之,法庭将在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力求作出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公正判决。

婚姻期间,若一方离世,债务清偿需依情而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世一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债务是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共同承担的,幸存配偶有责任继续偿还这些债务,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保障。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双方的共同经济义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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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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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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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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