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给小三转钱能全部要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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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这种行为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因此,妻子有权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如果丈夫拒绝返还,妻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公给小三转钱能全部要回吗

一、老公给小三转钱能全部要回吗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丈夫未获妻子许可即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予第三者,在这类情形中,妻子通常拥有权利请求全额归还。

在此种状况下,丈夫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妻子的法定权益。

因此,妻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全数退还所受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期间,若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妻子通常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这种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妻子可依法诉诸法院,要求第三者退还所收财产。

二、老公给小三转钱能全部要回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证明丈夫向第三者的财务转让行为是恶意的或不当的,因此妻子是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归还这些资产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丈夫给第三者转钱的行为完全不可追究,具体来说,这种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评估判断:

1.若丈夫将其个人财产私自转移给第三者,妻子便没有权利依赖法律手段要求其予以退还。

2.可是,若这些离奇的财产转移涉及到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妻子就有权发起诉讼以寻求撤销该赠与并追回财产。

对于丈夫向第三者转账的问题,起诉的流程如下:

1.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向前拥有司法权限的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申请,同时详细阐述其诉讼请求以及之所以提出该请求的根本原因并且竭力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2.法院应当会首先考虑对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争端,维护和谐。

3.如调解取得显著效果,则案件审理将暂时终止。

4.如调解宣告失败,且已明确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则法院会做出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老公给小三买房子法律怎么判

在此类纠纷事例中,丈夫在未征得妻子同意之下,擅自使用夫妻共有的财产为第三者购买房产,此举无疑侵犯了妻子所享有之财产权益。在法理原则上,夫妻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利。妻子对此事完全具备法律上的追索权利,可向法庭提出诉讼,指控该赠与行为违法且无效力,并要求第三者归还房产或者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在审理此类事例时,法院将全面审查各方面的证据以及具体案情。若证据确凿,足以证实购房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搜集与保存显得尤为关键,例如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书面文件等等,这些都可以用来证明财产的来源及流向。

在婚姻期间,若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他人,妻子通常有权要求全额返还。这种行为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妻子可依法诉诸法院,要求第三者退还所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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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工程全部转包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全部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再者,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破坏建设市场秩序,合同法要求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务的,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经发包人同意,也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再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任务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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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给小三的钱可以全部要回吗
婚后财产分配中,共享物产自然有权主张取回。 若存在隐匿、转移及出售共有财产现象,离婚时应审慎处理。 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坏共同财产,或故意编制虚假债务的一方,原则上应给予较少或不予分配其应得份额。 离婚后,若另一方发现前述行为,可向当地法庭提交申诉,请求重新检验和判断离婚协议,重新划分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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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全部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全部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问题解答如下,
一、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公司利润是原股东的债权标的而非公司净资产
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经营的财务成果,根据《公司法》第35条、167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另外,根据《公司法》第38条规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的利润在未分配之前,属于公司净资产,与股东个人没有直接的财产权属联系;而如果利润分配给付给股东后,自然就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又相分离,这两点都是毫无争议的。
现在需要探究的问题是,当股东会利润方案确定后,但尚未分配的利润属于什么性质的财产。笔者认为,代表着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如果批准利润分配方案或是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就意味着公司对股东作出了一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分配利润的许诺,由于这个许诺,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利润尚未给付转化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但已固定成为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标的,如果该股东此时转让股权,也只是改变他的股东身份,而不会改变他的债权人身份。
二、原股东享有的是股利给付请求权而非股利分配请求权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股东享有自益权和公益 168权,自益权具体体现为资产受益权(包括股息和红利的受益权)、股份转让权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具有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属于股东自益权的一种。该权利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是与股东身份不可分的。股东一旦丧失股东身份,就会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因此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就不再享有股利分配请求权,不论是转让前的还是转让后的。
实践中,出现某些公司多年没有分配利润,而当股东将股权转让后不久,公司又进行了利润分配的情形,这时原股东往往心有不甘,诉至,要求分配股权转让前的利润,此种诉求一般得不到支持。这是因为,股东能否最终分配到利润要看公司是否盈利以及股东会是否作出分配决议。在股东会通过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前,股东享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无法具体实现。只有当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的分配请求权才能转化为股利给付请求权,该股利给付请求权的性质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可以与股权分离而存在,不当然随同股权而转移。因此,如果股权转让前股东会已经决定分配的利润.原股东虽然因转让股权而丧失股东资格,但仍可以要求公司给付利润。
三、已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股权在转让对价时已有所体现
实践中,股权在转让时通常会进行资产评估,交易双方会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如果该公司有税后利润,即使未分配(也未有分配方案),它都是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因为公司资本的增加也就是股东权益的增加,它增强了公司的经营实力,也为未来的经营奠定了基础,同等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格势必要高于已经确定分配方案的股权。因为公司的分配方案一旦确定,相当于公司要拿出公司净资产的一部分给股东,意味着公司资产的减少,股权当前对应的价值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在交易双方均知晓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利润时,股权的交易价格会将其纳入一个考虑因素而有所体现,对于交易双方都是公平公开的。
四、现股东的法律保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现股东(受让方)主张在交易过程中受到原股东(出让方)的欺诈,原股东故意隐瞒公司存在已确定分配方案未给付利润的情形,导致现股东对股权价值产生错误评估,而形成不公平的交易价格,从而向公司请求给付该利润,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这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公司与原股东是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既然已作出股东会决议,对利润进行了分配,原股东就是该利润确定的债权人,可随时向公司主张给付该利润,其他人无法定和约定事由,无法取而代之。
而原股东与现股东之间是转让合同关系,如果原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故意隐瞒利润分配决议这个影响股权价格的重要事实,其可构成合同中的欺诈行为,现股东可以向请求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转让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来获得法律保护,但其并不能向公司直接主张给付该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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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将存款全部转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离婚前夫妻一方将存款转移怎么办  在离婚提起之前夫妻一方提前将存款转移的现象在实践常普遍,这样的做法无疑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甚至是非常严重的损害,使对方在离婚诉讼中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生活中对如此的问题进行咨询的也是非常普遍的,律师的解释可能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最为普遍的一种解释是:要看转移的款额的大小,和转移的时间距离离婚诉讼的时间长短来判断该笔被转移的款项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比如,一方一次性取出10万元,且在取出行为发生仅仅一个月的时间里便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按照常理来说,在没有证据表明这些钱用在了何处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此笔款是存在的,另一方就有权要求分割.如果一方在10年前一次性取出10万元,十年后提起离婚诉讼,那么由于时间较长了,因此另一方就不能再对此款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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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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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小三转账记录能全部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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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全部转让该怎样办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可以将公司股东股权一次性全部转让,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30日内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未收到全部转让款,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吗
[律师回复] 对于未收到全部转让款,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004年8月28日,
A公司就转让其持有的
C公司股权事宜与
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A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C公司的90%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或其指定的
第三方;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最后一笔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合同同时约定,在B公司未能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前,无权向其他方转让、质押受让的股权,无权转让C公司的项目,无权以任何形式处分C公司的资产;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
上述协议签订后,A公司如约履行了C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90%的股权分别变更到B公司及其指定的
第三方H公司名下的义务,但是,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2007年10月6日,B公司、H公司与L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L公司以7500万元的价格受让B公司与H公司在C公司90%股权。协议签订后,B公司、H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了L公司,L公司也支付了相应对价。
在上述情形下,请问A公司能否主张解除其与B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将C公司的股权状况恢复原状,并要求B公司及H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A公司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虽然《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若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则A公司有权终止该股权转让合同,虽然B公司未依约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但是,我们依然认为A公司在此情形下不能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理由如下:

一,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相对方严重违约时,根据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终止合同关系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行使期间。合同解除权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即解除权人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权益被侵害之后的合理时间之内向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超过了合理期限,则不能行使解除权。
在本案中,根据《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争讼的第三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的支付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在B公司未能按约付款后,A公司本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但是A公司始终没有提出。时至今日,距其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即可以开始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已达四年以上,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期限,A公司不能在四年之后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二,《股权转让合同书》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为5000万元,B公司已支付4000万元,C公司90%的股权亦已按约定过户至B公司和H公司,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因此,即使不考虑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看,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的行为尚不能构成严重违约。《股权转让合同书》关于“B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约定也不很清晰,只有理解为“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方为合理。因此,A公司不能在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仅仅因为B公司未支付剩余1000万元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三,涉案的C公司90%股权已转移至案外人L公司名下,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L公司亦已支付相应对价,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L公司系属善意受让第三人,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允许A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合同,恢复C公司股权原状,将会给L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在此情形下,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尽管A公司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A公司仍然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损失赔偿,则须确认A公司的损失是否因为B公司的违约而直接造成。
1、股东认缴和实缴资金不一致时,股权又进行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的写法为:只要是甲乙丙都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归还乙缴纳的财产份额,乙就算协议退伙,公司章程一般是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管人员的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股东会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原则,进行表决通过,全体股东要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去腾讯众创空间看看
3、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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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老公转账小三怎样要回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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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债权全部转让抵押权随之转让是怎么样的?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因为经营的原因需要转让,谢谢。
[律师回复]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答案是肯定的,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根据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在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抵押作为履行合同或者债务的担保。
那么这个为债务人的债务以自身的财产设定抵押的第三人一般与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理由是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一般是考虑已经有抵押担保的存在,相应在同时有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对具有物权性质的抵押权进行行使,只有在对抵押物行使了优先受偿权之后,才可以对以自己的信誉为债务人债务提供信用担保的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主张受偿,债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与对保证人的财产行使受偿权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权,前者存在优先受偿权,而后者则不存在。如果抵押担保和信用保证均为同一人提供,则对该担保人而言责任是很重的。
1、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2、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出租
男人有私生子财产全部转移前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妈妈现在不想留有后患,怕那个女人以后再来闹。所以想把房子卖了,然后再用卖房子钱卖套新房子,房子入我名下(我现在二十多岁)。一方面是想将房产转移我名下。一方面是想换个环境,不想再有人能找到我家来闹事”:
(1)除非你们买的新房子离开原居住地远远的,否则的话,同在一城,你们即使是卖了房、又买房,那女人也能很快找到你们的新居去闹的。所以:换个环境躲不了多久。
(2)如果仅是想转移房产:直接让你父母写下赠与协议、将他们的共有房产赠与你、然后公证、办理过户就行了。过户到你名下后,那房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了,任何人包括你父母都再也无权干涉你如何使用或处分了。如果那女人再来闹:你可以报警。
(3)如果真想换个环境:卖房后就到个远离原住处的地方去买房。
2、“那个私生子我们会每个月给他三百,直到18岁”:不是“我们”,只是你父亲。如果将来你父亲丧失了劳动能力、无力再供养那孩子、还得靠你来赡养时,你和你母亲就没有义务再给那孩子抚养费了。
3、“我想问下,这样把房子转移我名下就可以了吗!以后那个女人或者私生子来要求分房产什么的,房子在我名下,就可以没事了吗!”:
(1)转移到你名下就是你的财产了。
(2)但也不是一点事儿没有,如果你父亲在房产转移后不能给孩子抚养费,那女人有权申请撤销你父亲赠与你的房产份额的:因为赠与财产不能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但如果你父亲一直在给孩子抚养费、能给到他18:就没什么事了。
4、如果不转移:那女方想在你父亲还在世的情况下来分这房子、说“你们的房子也有我的一半”也是在做梦:她做为第三者不受法律保护,对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没有任何权利!除非是在你父亲去世后:那私生子才可以和你、你妈妈一起成为继承人、均分这房子的一半(房子的另一半是属于你母亲的,如果不过户,你父亲去世后没有遗嘱时就这样分)
5、关于欠条:只要你父亲承认欠条是真实的,不是因为受胁迫或欺诈窢虎促臼讵铰存歇担忙才写的:这欠条就有法律效力。
6、建议:(1)最好现在就将房子转移到你名下,或者是让你父亲同意后将房卖了你们到远处买房安身。(2)“财去人安”,你们的财去了、第三者和私生子是安了,你妈妈如何安呢问问你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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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因配偶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财产。在婚姻期间,未经同意擅自赠予财产违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应视为无效。您也有权请求第三人归还所获赠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实行一夫一妻制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婚姻期间所得收入均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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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司股权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股权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转让股权不征收增值税。股东为个人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企业的,转让所得并入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企业或个人,有签合同的,均需根据合同额征收印花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权属转移要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可扣除买价和相关的税费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益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纯土地资产的公司,全部股权一次性全部转让,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能作为投资形式规避增值税。改变原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者联营方式的出资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也需要缴纳税费。综上,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并不属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是不涉及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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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一方可以申请全部保全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为防止其对共有财产予以隐藏、变卖后者损害的,可以在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将根据申请,依职权对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三、离婚一方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不仅会转移动产,还有可能转移不动产。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目前我国只能凭身份证到房管局查询某一地址房产的权属人,而不能查询某人名下有何房产,因此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调查公司调查另一方隐匿的不动产情况。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虽然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的整个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以查询,但是固定资产变成了现金,受损一方总是难以追回房款的。当发现对方有这种转移财产的可能时,可以及时,对涉案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去进行登要求不予过户,这样较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较易发生在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之下。但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结果。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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