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赌博欠的钱可以不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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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络赌博所产生的债务在法律上一般不会被认可和保护。因为网络赌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属于非法活动,所以他们所谓的“债务”,由于资金来源非法,不具备法律偿还的强制力。即便如此,参与网络赌博的人仍然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上赌博欠的钱可以不还吗

一、网络上赌博欠的钱可以不还吗

网络赌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债务往往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因此从法理角度出发,理论上讲可以不予偿付。

值得关注的是,网络赌博是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乃至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此类非法行为中衍生出来的所谓“债务”,由于其资金来源的非法性质,基本不会受到法律层面的强制偿还要求。

然而请务必清楚认识到,倘若您参与了网络赌博活动,有可能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网络赌博产生的债务在法律上通常不予认可和保护。这是因为网络赌博违反国家法律,属于非法行为,其所谓的“债务”因资金来源非法,不具备法律偿还的强制力。尽管如此,参与网络赌博者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二、网络上赌博被骗是否算违法

在互联网平台进行赌博而遭受欺诈属于违法行为

无论是自身参与赌博活动或是受到他人欺诈均属违章行为

如果有组织性地开展赌博活动,或者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那么这种行为已构成赌博犯罪,需接受法律制裁,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还应处罚相应财款。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网络上赌博有什么后果吗

网络赌博本质上属于非法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既包括了行政层面的追责,也涵盖了可能触犯的刑事责任。就行政处置而言,参与任何形式的网络赌博都有可能受到拘留或罚金等此类严重的行政处罚;然而,从刑事责任层面来看,假如是出于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纠集多人进行大规模的赌博活动甚至以此作为唯一的职业谋生手段,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犯下赌博罪行。针对那些开办赌场者,我们同样也会面临开设赌场罪的指控,这个情况尤为严重。对于涉及金额重大的赌注,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法律,甚至是构成犯罪。即便是对于那些偶尔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人来说,也有可能导致他们宝贵的个人财富遭受极大损失,甚至对家庭和睦以及个人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赌博平台往往潜藏着各种诈骗陷阱,使得个人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大家远离网络赌博,以规避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及财务困境。

网络赌博产生的债务在法律上通常不予认可和保护。这是因为网络赌博违反国家法律,属于非法行为,其所谓的“债务”因资金来源非法,不具备法律偿还的强制力。尽管如此,参与网络赌博者仍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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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算开设赌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开设赌场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网络上开设赌场的行为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司法实务界对于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均无异议。
二、开设赌场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1)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3、达到法定刑事立案条件即属于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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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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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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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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