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破产股东需要赔钱吗
当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步入破产的境地之际,其股东通常无需动用自身的私有财产为公司债务付出代价,然而,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他们仍然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例来说,若某位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或全面履行其应尽的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他就必须补足自己所欠缺的那部分出资额。
除此之外,倘若股东滥用了公司作为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权利,以此来逃避债务,并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那么这位股东将不得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对于那些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债务人的出资人,管理人有权要求他们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且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股东通常不需用私产偿还债务,除非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滥用有限责任权利。此时,股东可能需补足出资或承担连带责任。《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缴纳认缴出资,不受期限限制。
二、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是什么
关于公司破产程序的解读如下所述:
首先,向法院提交整顿申请。
其次,提议制定和解协议草案。
在首次召开由人民法院主导的债权人会议前夕,被申请人企业之上级主管部门需提出一份详尽的和解协议草案,其中包括清偿债务的期限、具体金额以及对减免部分的相关诉求。
再者是和解协议的深层次讨论环节。
接着,制定科学合理的整顿方案为企业赋予新活力。
在得知整顿公告发布之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企业制定急需的整顿计划,同时将其交付给企业全体员工进行详细审阅,由原来的企业主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并督导整顿工作的实施。
然后,加强对企业整顿进展状况的监管力度。
最后,根据整顿的实际成果做出裁定。
若公司经过和解整顿后,能够按照原先的和解协议妥善处理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同时按照协议约定如数偿还所有债务,那么法院有权宣布破产程序的结束,以便使企业重新投入正常运营;
如果整顿过程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法院亦会发布公告,宣告整顿行动的结束,并恢复破产程序的运转。
《公司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有限公司破产了欠款还不起怎么办
当企业宣告破产之际,须依照法定程序启动清算事务并履行清偿责任。首先,应当依法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随后法院将有权遴选出合适的破产管理人为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全权监管。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得到足额偿付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会被依次用来偿还各项债务,具体顺序如下:1.支付给员工的薪资、医药费、工伤补助等福利待遇;2.缴纳所拖欠的各类税费款项;3.最后才轮到各种普通破产债权。若仍有债务未能得到完全偿还,那么未得到清偿的那部分金额,债权人可在未来得知该公司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之时,再提出申请以期获得进一步的补偿。
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时,股东通常不需用私产偿还债务,除非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滥用有限责任权利。此时,股东可能需补足出资或承担连带责任。《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缴纳认缴出资,不受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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