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司法亲子鉴定(附2024年鉴定指南)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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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江这座美麗的城市里,亲子鉴定机构的兴起为许多家庭带来了福音。这些机构不仅具备先进的检测技术,还注重服务质量,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本文将带您走进内江的亲子鉴定机构。
内江司法亲子鉴定(附2024年鉴定指南)

在内江这座美麗的城市里,亲子鉴定机构的兴起为许多家庭带来了福音。这些机构不仅具备先进的检测技术,还注重服务质量,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本文将带您走进内江的亲子鉴定机构。

内江华川都基因亲子鉴定咨询机构

内江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地址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新华路

服务范围:内江亲子鉴定服务范围有(成都市、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遂宁市 、内江市、乐山市、资阳市、宜宾市、南充市、雅安市、达州市、广安市、巴中市、眉山市)

业务范围: DNA鉴定服务咨询预约,包括:个人(隐私)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咨询预约、胎儿产前亲子鉴定、亲缘关系鉴定、上户口等DNA鉴定。

中心简介:内江华川都基因是一家专注于生物领域基因检测咨询服务的机构,依托第三方实验室制定高通量、高效率、高准确度、高度保密的鉴定方案,面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DNA鉴定相关咨询服务。坚持“优质服务”“科学专业”,自成立以来一直是值得信赖的机构。

中心宗旨:内江华川都基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确保在提供亲子鉴定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绝不泄露任何客户信息,保障每一位客户的问题都能妥善解决,为受检客户提供公平、公证、真实、可靠的亲子鉴定咨询结果。

第三方独立实验室介绍:内江华川都基因拥有高标准医学检验实验室,运行专业的7S质量管理,严控质量关,配备了多套尖端实验设备,包括AB公司3500XL遗传分析仪、9700金座PCR扩增仪,使用国际先进的illumina高通量测序仪。超精确检测系统PP21+PPY23.准确度高达99.9999%超高精确试剂盒等,保证实验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内江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参考

1、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城路2号9栋附201号

2、四川效率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内江市松山南路253号

3、内江协力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599号3楼

4、四川天评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内江市北环路279号6栋1单元3楼1号

5、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金牛区迎宾大道興盛西路2号3幢C座501室

6、四川中环联蜀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大道二段888号内江经开区C5栋1层101号

7、四川衡平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金牛区抚琴西路171号8楼

8、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一环路西一段148号

9、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

机构地址:武侯区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A座1304

10、四川協和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机构地址:人民南路三端16号法医大楼

在选择内江亲子鉴定机构时,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资质: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认证的机构,这些证书是机构合法经营的基础,也是其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的保障。

2.技术实力:了解机构的技术实力,包括实验设备、技术人员、鉴定方法等。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服务质量:关注机构的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态度、隐私保护、鉴定流程等。良好的服务质量可以为您提供更好的体验和保障。

内江各类亲子鉴定收费标准

内江亲子鉴定收费标准为1600元-4300元。

1.司法亲子鉴定费2400元-3000元,1200元/样,至少需要两个样本进行鉴定。被鉴定人需到鉴定机构采集指尖血;主要用于落户、诉讼等用途;

2.个人亲子鉴定费用约1600元-2000元,1000元/样本,至少需要两个样本进行鉴定。被鉴定人无需到机构收集,可邮寄样本鉴定;主要用于了解亲子关系,不能作为法庭证明,不具有司法效力。准确性与司法亲子鉴定一致,达99.999%以上。

3.无创胎儿亲子鉴定费为3800元-4300元,至少需要两个样本。孕妇静脉血样本和可疑父亲样本;用于维护双方权益,确定胎儿与男性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备注:以上亲子鉴定价格供参考,并非唯一标准。建议在进行亲子鉴定咨询相关机构询问亲子鉴定费用变动情况。

内江亲子鉴定怎么做

1、咨询了解: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咨询当地内江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像当地内江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如实告知自己的需求,了解做哪一类亲子鉴定,怎么采集样本,怎么邮寄样本等情况,并和当地内江亲子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预约做亲子鉴定时间。

2、采集样本:选择做个人亲子鉴定都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很少到当地内江正规亲子鉴定机构现场采集样本,一般俬下采集样本可以在当地内江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采集血痕、口腔拭子、毛发、烟蒂、牙刷、指甲、嚼过的口香糖、鼻血等,采集完成后尽快邮寄到当地内江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实验室,可以选择匿名邮寄。司法亲子鉴定必须所有鉴定人一起到当地内江正规亲子鉴定机构现场采血。

3、缴费:当地内江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实验室工作人员确定收到样本后,会通知当事人进行缴费,检测费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现在缴纳,可现场到当地内江正规亲子机构进行缴费。

4、实验室鉴定:缴费完成后,采集好的样本送往当地内江正规亲子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开始做DNA鉴定,当地内江正规亲子鉴定机构一般在5-7个工作日出结果。根据当事人做的亲子鉴定类型不同出结果的时间不同。

5、通知结果:鉴定结果当地内江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可通过当事人当初留下的联系方式告知,对于鉴定报告当地内江正规亲子鉴定机构可以邮寄到委托人本人手中或者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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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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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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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鉴定指南
[律师回复] 一、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谁确认?
对于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二、市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鉴定指南
(一)受理条件(范围)
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终结之后,仍在原受伤单位工作,或在原工伤单位或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退休人员,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工伤旧伤复发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旧伤复发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三)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四)收费标准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五)办理政策依据
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75号);
2、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3、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24号公告);
(六)领件须知经办人请持收件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办理邮递。
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材料。
(七)受理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各位律师好,我叔叔遭到他人的车祸事故,需要进行鉴定,所以在江西南昌司法鉴定需要多少费用?
[律师回复]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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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原则是指的什么?
浙江省司法鉴定原则是指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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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在河南打工,因为最近身边有同事受了伤,被认定为工伤,对工伤这方面不是很清楚,不知道具体如何去签订,最后我想问一下律师司法鉴定工伤指南规定
[律师回复] 先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病情稳定的情况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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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手指九级工伤鉴定赔偿多少钱?
我们在企业中上班,不管是坐在办公室还是在现场一线的员工,都有可能会存在工伤等问题。因为经常有老板发生工伤后跑路等行为,因此国家强制企业缴纳工伤保险。江苏手指九级工伤鉴定赔偿多少钱?一次性伤残补助是9个月的工资,还有其他的补助。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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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无锡哪家司法鉴定所好,鉴定日期的 江南司法鉴定所怎么样
[律师回复] 法医鉴定程序: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片、C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以上就是对无锡司法鉴定中心流程是怎么样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495位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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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江苏高院发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知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近年来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七)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即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 《 民诉法解释 》 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对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案件,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确定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职能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无关。因此,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职能分工,并不取决于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而应当根据案外人提出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由相应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4、针对哪些执行依据的执行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不仅包括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还包括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在人民法院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后,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且其异议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无关的,均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对诉讼保全措施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案外人能否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登记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因此,在登记在先的查封被解除或执行完毕之前,轮候查封并不能实际产生查封的效力,案外人不能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只能针对首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案外人坚持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如何确定其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根据 《 民诉法解释 》 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应当根据其是否反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主张分别予以确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对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表明意见的,应当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8、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能否单独提起确认之诉?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仍然不服的,既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可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提起确认之诉。
案外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如果案外人既要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又要对执行产生影响,就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之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对诉讼标的物是否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审查,以防止案外人通过确认之诉恶意串通规避执行、侵害债权人利益。在诉讼标的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确认之诉案件审理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原则上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9、案外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能否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一并提出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同时提出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标的物或支付违约金等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的,因其与阻却执行的诉讼目的无关,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应当不予理涉,案外人可以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10、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享有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对仲裁裁决已经确认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支持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但如确有证据证明案外人并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或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妨害执行秩序情形的,对其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上述所指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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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享有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一)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裁判执行标的权属归于案外人,或者向案外人返还执行标的的,原则上应当支持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二)另案生效裁判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裁判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履行债务、交付执行标的的,因案外人所享有的仅仅是债权,而非物权,并不因此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故对其提出的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不予支持。但案外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或商品房买受人,且其享有的债权符合该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上述所指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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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案外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如何处理?案外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仅对执行标的异议进行审理,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不予理涉。对于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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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对救济途径告知错误的,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执行部门在执行异议裁定中告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向案外人、申请执行人释明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解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外人系针对执行依据提出异议,即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而执行部门告知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向案外人释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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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执行程序终结的,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如果发生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等新情况,导致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案外人释明撤回起诉;案外人不同意撤回起诉的,裁定终结诉讼。案外人如果要求对执行标的确认所有权的,应当向其释明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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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提起再审的,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被提起再审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等待再审案件的处理结果决定继续审理还是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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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外人系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其针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如何处理?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尚未取得商品房产权,其所购商品房被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产强制执行的,商品房购买者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相关规定,以其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经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二)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案外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其中 ,“ 案外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 是指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案外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用于居住的房屋。
(四)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医疗事故鉴定手续指南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手续指南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指南内容有哪些
一、受理条件:
1、县、区级以下医患方申请鉴定的,由县、区卫生局出具委托书。
2、由市直辖医院的医患单方或非直辖医院的医患双方申请鉴定。
3、由市公安部门、委托鉴定。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患方提交材料:
1、患者身份证;
2、患方陈述;
3、代理人委托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他医院就诊治疗检查等病历原件。
(二)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经治医护人员执业、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方答辩;
4、医方代理委托书;
5、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7、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8、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9、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启动方式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
(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
(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
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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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江附近司法鉴定的项目包括哪些
1、文书、印章类鉴定2、亲子鉴定3、法医临床鉴定4、法医物证学鉴定5、法医病理学鉴定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医疗纠纷、尸表检查、尸体解剖等(六)法医毒物学鉴定(七)微量物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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