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谁负责的判决
刑事拘留并非判决之终局定论,而仅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此类举措通常由公安部门及检察机关共同裁决与执行。若在公安执法领域,对于那些被确认为现行罪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即可依法实施拘留。
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若符合法定条件且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则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应决定,并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是犯罪
刑事拘留本身并非犯罪行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由公安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事例审理过程中,面对某些特定的、紧急的情况下,对于现行犯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施加的暂时拘禁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已经构成了犯罪,而仅仅表明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存在犯罪的可能性,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来确认是否真正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后,是否构成犯罪将由法院根据充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在侦查阶段,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非定罪结论,由公安与检察协同裁定执行。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符合法定条件可拘。检察院自办案件需拘时,由其决定,公安执行。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