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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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上,欺诈敲诈所得的还款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欺诈敲诈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涉及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还款协议,缺乏真正的自愿和真实性,因此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受害者能够证明协议的签署是源于欺诈敲诈,那么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敲诈勒索罪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一、敲诈勒索罪签订还款协议是否有效

在涉及到欺诈敲诈的交付事项时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往往被视为无效。所谓的欺诈敲诈,即是指通过威胁、恐吓或其他非法手段从他人那里获得财物财产。此时,这些人在遭受非法胁迫的压力之下签署的还款协议,其背后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已经遭到严重损害,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应。当出现有证据表明签署还款协议是在遭受欺诈敲诈的情况下发生的时候,受害方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无效,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即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无权限制或剥夺他人自由的行径。

它通常以非法捆绑、关押和其他形式的强制措施来达到控制他人活动范围的目的。

而敲诈勒索罪,则主要是指犯罪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利用恐吓、威胁等手法,逼迫受害者交出财物的行为。

尽管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在构成要素上存在诸多相似点,比如它们都涉及到了对人身自由的侵害;

在客观方面往往呈现处挟制、恐吓的特征;

并且在正常情况下,它们的犯罪主体的主观态度都是故意实施这些行为。

但是敲诈勒索罪也有着自身特定的构成要素。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极为严重的侵犯财产权的罪名,其犯罪对象明确指向的是公共财产亦或是私人财产。

然而,部分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其实是既包含个人又包含有财产的多元集合。

我们可以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层面切入思考,它所针对的只能是财产所有者的权益,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该罪行的犯罪对象实际上仅限于公众的金融财产,并不包含个人在内。

这个罪行侵犯的对象是多元化的,不但对于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危害,同时,也对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构成了威胁,这是与盗窃罪诈骗罪此类侵权的明显区别。

作为这种犯罪的客体,被害人必须是财物所有者,如果不是,那么敲诈勒索也不能算做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显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强迫受害者交出自己的财物。

威胁,是指一方依据可能出现的损害后果去说服另一方支配金钱,如果被要求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指示处理金钱,那么他将在未来某刻承受不良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罪正式批捕怎么判

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其主要依据是犯罪行为带来的财产损失以及情节的轻重程度进行判断。总体上来说,倘若实施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这一罪行,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或存在多次作案的情形,将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相应的罚金。对于那些涉案金额更为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他们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并且同样将面对罚金的处罚。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极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情节的罪犯而言,他们可能面临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此外也逃避不了罚金的惩罚。在案件进入正式逮捕程序之后,法院将会对案件的事实真相、相关证据以及被告方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然后依法做出最终的判决。至于具体的判刑结果,则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

欺诈敲诈所得还款协议常被视为无效。欺诈敲诈涉及威胁、恐吓等手段非法获取财物。受害者在此胁迫下签订的还款协议,因缺乏自愿与真实性,无法律效力。一旦证明协议签署源于欺诈敲诈,受害方可向法院申请无效确认,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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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权过度是敲诈勒索吗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为大三学生黄静换来了10个月的“牢狱之灾”。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度过了10个月。然而,黄静在被关押10个月后,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决定。检察院在《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指出:“律师采用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等相要挟。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消费者维权或者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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