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法院定的吗
关于刑事拘留的判定并不是由法院所支配的。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身直接立案处理的案件,在其调查过程当中,遇上了法定的危急状况而需要暂时剥夺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那些罪行严重到应当逮捕的现行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有权先行实施拘留:
(1)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即被察觉的;
(2)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亲眼指认其为犯罪者的;
(3)在其身边或者居住地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脱的;
(5)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性的;
(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怎么处罚
刑事拘留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惩处方式,而仅仅是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案过程中,侦查阶段遭遇法定紧急状况之际,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疑似犯者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通常而言,刑事拘留的期限设定为10天,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可延长至14天;若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乃至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7日。倘若经侦查证实,被拘留之人不应受到刑事追责,相关机构须即刻将其释放。然而,倘若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当事人随后恐将面临逮捕、起诉与审判等程序,以确认是否构成犯罪并决定相应的刑罚处罚。总的来说,刑事拘留仅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措施,而非最终的惩处结果。
刑事拘留非法院决定,由公安及检察院对直接立案案件,遇法定危急状况时采取,剥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自由。对严重应捕者,公安可拘留情形包括:筹备/实施犯罪、被指认、现场有证据、企图逃避、可能毁证串供、身份不明及流窜/多次/团伙作案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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