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可以用来折抵羁押期限。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直接立案处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紧急状态且针对现行犯罪嫌疑人士或重大嫌疑人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未经审判确认有罪之前而受到的管制、拘役与有期徒刑等刑罚之羁押,每一日的羁押都可相应折抵两周的刑期。若被判有期徒罚的罪犯,那么每一天的羁押则可折抵为一天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是不是违法了
拘留+刑字所谓之刑事拘留,本质乃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之事件,于侦查期间遭遇法定紧迫情势之限制,对于现正进行之犯罪行为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员采取暂时剥夺其实体自由之强制手段也。如若所述受拘留之人最终被判有罪行,则此“刑事拘留”得称之为具有法律依据与效力的侦查举措矣。然而,倘若经过周密且严谨的侦讯环节,仍无法寻获充足之证据以证实其犯罪事实,甚至于最终被判定为无罪之人,先前所实施的“刑事拘留”可能在程序方面尚存缺憾,但我们并不能武断地将其视作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行动,其合法性应根据事件之具体情况与最终司法判决来作出准确评估与判断。
根据法规,刑事拘留可折抵羁押期限。此乃公安、检察院侦案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临时拘禁措施。未定罪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羁押每日可抵两周刑期;若判有期徒刑,则每羁押日抵一日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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