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网络开设赌场罪行的案件时,通常由犯罪现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诉讼。而所谓“犯罪现场”,则涵盖了犯罪行为开展之处以及其所产生的后果之所在。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发生地往往包括参与网络开设赌场犯罪活动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点,以及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中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
同时,也包括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涉案人员获取、转移赌资、投注凭证、赢得财物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物品的所在地。
至于犯罪后果发生地,则主要包括违法所得的实际获得地、藏匿处、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关键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网络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罪,即实际上具备召集大众进行赌博活动以及建立或经营开放式赌场的犯罪行为。
凡涉及此罪行者,其刑事惩罚具体规定如下:
二是情节较为严峻者,将面临为期三年以上但未满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同样需承担罚款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网络开设赌场罪赌资数额如何认定
网络所涉赌博犯罪中针对赌资数额的精确界定,通常参照如下四个方面进行衡量与评估:1. 专用于在各大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的相关资金;2. 行为者在特定赌博网站上赢得的点数中所能兑换出来的实际金额;3. 参与网络赌博活动的赌博人员所动用的赌资总额;4. 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往来资金中,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那一部分款项。在法律实践操作中,针对赌资数额的准确判定,往往会结合各类证据资料以及具体案件情节加以全面、细致地分析考量,从而提高判断的精准度。然而必须强调的是,由于地域差异性的存在,各个地区可能会制定出一套具有地方特色的赌资数额认定标准及操作手法。
处理网络开设赌场案件,由犯罪现场地检察院起诉。犯罪现场含行为发生与后果所在地,如网站服务器、接入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及赌资、凭证、赢物所在地。后果地则涵盖违法所得获取、藏匿、转移、使用、销售等关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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