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判定条件及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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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较大财物的行为。定罪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与之签订合同。2.伪造产权证明等文件,增加合同的欺骗性,使对方相信合同的真实性。3.先签订小合同,然后以诱骗对方续签的方式,逐步骗取更多财物。4.收款后逃匿,不履行合同义务。5.其他具有欺骗性质的手段。个人诈骗金额超过两万,单位诈骗金额超过十万,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合同诈骗的简要介绍,具体的定罪量刑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警惕,注意防范合同诈骗行为的发生。如果遇到合同诈骗,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诈骗罪判定条件及标准是怎样的

一、合同诈骗罪判定条件及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所讨论的合同诈骗罪名系针对以非法占有所图,在签署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诈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达到指定金额比较大的情况。其定罪的理据与判断标准主要涵盖如下五个层面:

首先,罪行的实施者必须利用虚拟的组织或假冒他人的名义来签订合同;

其次,他们需要通过制造、变更或销毁凭证等虚假产权证明作为保证,增加其欺骗性;

再次,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选择通过先完成小规模的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使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此外,他们还可能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离现场;

最后,他们也可能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骗取当事人的财物。关于犯罪金额的大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的数额如果超过了两万元人民币,而单位则是超过了十万元人民币,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在哪

首先,分析行为人是否具备真实有效的履约能力。

通常来说,在履约方面态度真诚且积极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会有相应的履约实力。

然而,对于那些以合同诈骗为目的的团体或个人而言,其根本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履约能力。

其次,评估行为人签署合同时是否采用了欺骗手段。

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法并且生效的合同,其签署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欺骗手段,并且通常这些公司都拥有履行约定条款的能力。

但是,如果某方明知自身无履行合约的意愿和能力,仍然试图通过欺骗方式达成合同协议,那么这便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最后,考察行为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真正落实了相关的实践行动。

对于那种真心实意想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企业或个人来说,他们必定会竭尽全力为履行合同创造最为有利的前提条件。

不同于此,那些以合同诈骗为目的的团体或个人,通常很难落实到合同的实际执行上,这也正是他们的反常之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吗

欺诈罪在性质上被划分为财产类犯罪范畴。所谓财产犯罪,实质上乃指那些意图敛财为目的,或是采用故意损毁公有或私有财产以至于从中谋利的非法行为。而在本罪名中,合同诈骗是个非常重要的类别,它主要涉及到在签署、实施以及坚守合同条款的全过程中,因涉嫌采取捏造虚假事实或是故意掩盖真相等手法来迷惑对方,从而非法获取对方的财物,且这些财务数额达到特定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此种罪行,其根本性质即在于运用欺瞒伎俩,非法获取他人财产。在法庭审理此类事件时,对于是否确认为合同诈骗罪,必须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量行为人在整个事件中所展示出来的主观意图、实际行动及相关财物价值等关键要素。如果对象在合同签订初期就已明显表现出拒绝履行合同承诺的意图,仅仅是为了欺骗并窃取财物,并且已经实际达到法律规定的金额门槛,那么便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

合同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履中,以欺诈手段获对方较大财物。定罪依据:一,假冒名义签约;二,伪造产权证明增欺骗性;三,以小合同诱骗续签;四,收款后逃匿;五,其他诈骗手段。个人诈骗超两万、单位超十万即属“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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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二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为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 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企业按规定办理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而企业法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对人,致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该企业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原承包人、承租人利用擅自保留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企业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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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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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一段时间遇到了诈骗,被骗了好多钱去。现在已经报案了,不知道会怎么样,一般情况下贷款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四、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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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条件是什么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3000元以上的应立案。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认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就可以立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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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犯了欺诈罪,他是以欺诈的形式去发行股票,让他的客户买股,咨询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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