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危险犯系指对于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采取暴力手段或强制控制车辆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并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判定此种类型的危险犯时,并未设定需实际引发重大后果的前提条件,只需实施相关行为,便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可被认定为犯罪行径。以公交车在行驶途中为例,若有乘客突然拉拽司机的手臂,即使并未导致任何交通意外发生,也有可能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呢
关于妨害安全驾驶罪之构成要件事宜,需要关注以下几点重要信息:
1、主体要求:
本罪的犯罪主体在第一款中属于一般自然人。
换而言之,只要年满十六周岁的常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这些"嫌疑人们"主要涉及到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者或乘坐者等角色;
然而,若进入第二款范畴,则其主体性质发生了变化,须为正在操作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
2、主观认识方面:
本罪所涉及的乃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擅离职守、以至与其他人发生争斗冲突,从而威胁到公共安全的结果。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依然怀揣或放任这种想象出现的心理活动。
3、利益保护目标:
本罪侵害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共安全,具体而言就是可能波及到绝大多数公民的生命健康、诸多公私财产安全及涉及到公共生产生活的多重安全。
4、客观行为模式:
本罪在客观层面所展现出的是针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实施暴力行为或者强行夺取驾驶控制装置,从而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造成干扰;
抑或是驾驶员在行使过程中擅自离开岗位,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攻击他人,直接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类行为。
至于何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其主要包含两种类型的危害行为:
(1)对于正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行为,或者趁机抢夺并控制驾驶操控器,试图干预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进而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危险。
(2)驾驶人员在行驶过程中擅自离岗,甚至与他人产生争吵或打架行为,且这些举动都可能危及其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为了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性,法律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执行以下行为:
(1)在车门、车厢尚未关闭牢固之时启动车辆。
(2)在机动车驾驶室内的前方和后方窗户范围内随意悬挂或摆放可能阻挡驾驶视野的物品。
(3)在驾车过程中进行拨打手机、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等活动,这些均会对汽车驾驶的平稳性和持续性带来极大隐患。
(4)在下坡路上熄火或者空档滑行,属于违规行为。
(5)向路面任意抛掷物品,可能导致其他驾驶员或行人的意外伤害。
(6)驾驶摩托车过程中,若手臂离开把手或者将物品挂在摩托前把上,皆属不合法行为。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个小时以上但却未有任何停靠休息,或即使停车休息也未达到两刻钟。
(8)在法定禁鸣喇叭区域或者路段依然我行我素地鸣笛。《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妨害安全驾驶出租车罪怎么判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驶过程中,对驾驶员实施暴力手段或者强行控制驾驶操控装置,从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对于触犯本条罪名者,应给予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处以罚金或者单独处罚金。具体的量刑标准将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所带来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倘若犯罪行为尚未引发严重后果,并且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立功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其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然而,如果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例如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甚至出现人员伤亡等情况,那么刑罚将会相应地加重。
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犯指对行驶中公交驾驶员施暴或操控驾驶装置,干扰运行危及公共安全。无需实际后果,只要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罪。如乘客行驶中拉拽司机手臂,未致事故也或触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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