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多久还扣押的东西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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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扣押物品的归还时间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这些物品与案件无关,经过核实后会迅速归还;如果这些物品与案件有关,那么需要等到侦查、起诉、审判的全部流程结束,并且确认这些物品无需作为证据时,才能退还。具体的归还时间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律程序的进展来决定。
取保候审后多久还扣押的东西

一、取保候审后多久还扣押的东西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之后,扣留的物品何时返还将会根据不同案件的特殊性而定。倘若所涉扣押之物与案件并无关联,一般在经过调查核实相关信息之后,将会尽快予以归还当事人

然而若该财物与案件有所牵连,则可能需待案件完成全部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且经确认无需将其用作证据时,方能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否上班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被审查者是有资格正常参加工作的。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仍需须遵守以下各项重要义务:未经相关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地区;如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在接到二十四小时之内的通知之后必须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详细报告;在接收到传唤时,须按照相关规定在第一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去干扰或阻止证人作证;同时也应竭尽全力避免或防止销毁、伪造重要证据或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这些条款并不存在禁止被审查者继续参加工作这一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一年过了检察院还找有事吗

在您的保证人候审规定的时限到期之后,检察院仍然有权利与您取得联系。这是因为保证人候审并不代表事例已经得到了最终的解决。在保证人候审时期结束以后,若检察院认为仍存在必要对该案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或是审查,他们依旧拥有使用各种法律手段的权力。当检察院向您发起邀请时,可能是为了核实事例的相关信息,收集补充性的证据,或者依据事例的发展进程,考虑是否提出公诉。如果检察院决定提出公诉,那么事例将会进入到审判环节。然而,如果经过审查,检察院发现您并未触犯任何罪行或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极其轻微,以至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他们也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扣押物品归还时间依案情而定。无关案件物品,经核实将迅速归还;若与案有关,则需待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结束,确认无需作证据时,方可退还。具体归还时间视案件复杂性与法律程序进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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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东西是否扣押
取缔候审过程中通常不涉及物品扣留,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司法机关认为必要。例如,若嫌疑人被限制进入特定区域,其护照可能被保管以防违规。这并非正式扣押,而是确保遵守规定和便于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未明确提及物品扣留,表明现行法律框架下,取缔候审主要关注行为限制而非物质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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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老板拖欠工资,能否扣押东西?不是占有。是扣押
[律师回复]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扣押他人财物,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存在拖欠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2份);证据清单和相应证据材料(2份),证据材料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账单;身份证复印件(1份)。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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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东西是否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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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什么?哪些东西可以查封、扣押
[律师回复]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对象仅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此,查封、扣押的对象是指查封、扣押所指向的目标,主要是指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场所、财物等。涉案的场所和设施是指用于违法行为的场所和有关器材、设备等,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工厂、车间、设备,非法经营的商店,从事“黄、赌、毒”活动的场所等。涉案财物是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物或者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原料、有关帐表、单据等,如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运输违法物品的车辆,赌博使用的工具,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查封、扣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因此,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实施查封、扣押的对象应当具体明确,涉及的场所和财物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查封、扣押的对象,有可能是证明行政违法与否或责任大小的证据,也可能是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各种证照。涉案,是指与正在处理的案件有关。也就是说,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必须与在查处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不应随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 具体而言,查封、扣押的对象主要有几下几类:一是作为违法行为结果的物。如卫生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二是作为违法行为工具的物。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三是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物。如《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九条中将查封、扣押的对象规定为“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四是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如《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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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钱扣押的东西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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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债务人同意或未经人民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就以侵占他人财物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对方报警后,当事人会被责令退还车辆,并追究当事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责任。如果经警方行政处罚之后,当事人继续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会被依据刑法293条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所以,当事人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要么经过对方同意,要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可以在诉前保全对方车辆,但是会产生保全费用。
2、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A、结伙斗殴的;
B、追逐、拦截他人的;
C、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D、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4、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7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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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会扣押什么东西
保证金担保和临时性取保候审期间,要是需要调查和审判案件的话,可能会查阅、扣押物证、书证以及嫌疑人的身份证明等关键证据。但是,取保候审不是必须要扣押的,扣押的决策和范围是根据具体情况和调查需求来定的,必须保证合法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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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钱我扣押他东西违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未经债务人同意或未经人民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就以侵占他人财物的方式主张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对方报警后,当事人会被责令退还车辆,并追究当事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责任。如果经警方行政处罚之后,当事人继续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会被依据刑法293条追究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所以,当事人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要么经过对方同意,要么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可以在诉前保全对方车辆,但是会产生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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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7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93条 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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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会扣押哪些东西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除非涉嫌犯罪者的私人物品具有证明价值或对案件调查至关重要,否则不会被冻结或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或被告需遵守一系列规定,如不得离开指定地区、及时报告变更信息、配合调查、不得干扰证人或销毁证据等。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没收或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但法律规定并未授权因取保候审而直接扣押个人物品,仅在物品与案件相关且作为证据时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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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人钱不还,可扣押他人的东西,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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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扣押的东西退吗
在执行保释过程中,扣留物品处理遵循“依法返还”原则。若物品与案件无关或失去证据价值,案件结束后应返还。但若物品为赃物或涉及赔偿,需等待法院裁决后再行处理。确保公正与合法,保障当事人权益,是处理扣留物品的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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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车辆被交警扣押了单扣押单掉了要怎么才能去拿车上的东西
[律师回复] 出现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2、关于车辆检验的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总结: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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