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法院还能审理吗
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环节,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仅仅是诉讼方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公正审判,所采取的必要强制手段之一,并不代表案件已经告一段落或者得到圆满解决。
此外,对于已获准取保候审的罪犯嫌疑人或被告来说,他们仍然需要在法院审理阶段接受公开审判,且案件会根据其整体证据链条、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进行严谨而客观的审查与裁决。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会全面考虑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举止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若犯罪事实清晰明了并有充足有力的证据支持,那么被告人就必须履行负有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将依据相关法规做出严谨合理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了要如何遵守规定
对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许可的人士而言,他们必须遵循以下各项规定:首先,未经实施监管机构的同意,他们是不准离开所在城市县区域的;其次,如果他们变更了居留地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务必在24小时内报告给实施监管机构;再次,每当接到传唤,该类人士应该随时予以到场配合;接下来,不能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作证能力;最后,不得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相互串通供词这些行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该等人士遵守任意一项或全部下列规定:第一,不得进入某种特定的场所;第二,不得与某些特定的人物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络;第三,不得参与某种特定的活动;第四,将本人的护照及其他出入境凭证、驾照等重要证件提交给实施监管机构保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被检察官叫去谈话违法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接到检察官要求面谈的通知是合乎法定程序且无可厚非的现象,并不属于任何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但此种方式并不能视为事例审理已经宣告结束,检察官仍然有责任认真仔细地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在此过程中,检察官安排与嫌疑人进行面谈的行动旨在深入了解事例的具体情况,严格审核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最终判断是否应该向法院提出正式起诉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起诉。当接到传唤时,嫌疑人务必诚实守信地回答检察官所提出的所有问题,全力配合事例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若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证词,则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嫌疑人还有权在面谈过程中委托律师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中维护司法公正的强制措施,非案件终结标志。获准者仍需接受法院公开审判,案件依据证据、事实及法律严谨裁决。审理将综合考量取保行为及案情,确凿犯罪将依法追责,确保判决严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