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与正式开始实施逮捕并非同义概念。所谓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定紧急状况时,对已确定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员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性措施,以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然而,逮捕则需要经由检察院及法院批准或决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相关职责,针对有明确证据能够证实构成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处以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适当期限内全面剥夺人身自由的严格强制执法手段。总的说来,虽然刑事拘留属于暂时性的强制措施,但相较之下,逮捕无疑是更为严肃的法律程序。唯有通过严谨的审查和审批流程,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对涉案嫌犯采取逮捕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是否能当律师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其本身并不能作为决定个人是否能够担任律师的先决条件。若针对的问题是关于已经处于刑事拘留期间的人员是否能承担律师职务的话,那么答案无疑是否定的。这是因为,不受刑事处罚以及拥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是胜任律师岗位所必需的两个基本要素。然而,假设你询问的问题是那些曾经遭受过刑事拘留但是最后没有被判定有罪的人士,在他们满足了律师执业所需的其他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是依然有机会可以成为一名律师的。例如,他们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且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为期一定时间的实习等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曾经遭受过刑事拘留的历史记录可能会对他们在申请律师执业过程中产生更为严格的审查影响。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遇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逮捕则需检察院、法院批准,针对有确凿证据且可能判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全面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严肃法律程序,需经严格审查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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