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侵占罪被告怎么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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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告是否构成侵占罪,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合法。要审查占有依据是否合理,有没有误解财物性质。如果证据不足或被告对财物性质有误解,这就是有力的辩护要点。此外,考虑情节是否轻微,以及被告是否归还财物并获得谅解等从轻情节。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行为,也可以作为有效辩护依据。
个人侵占罪被告怎么辩护

一、个人侵占罪被告怎么辩护

针对个人侵占罪被告进行有效辩护时,必须全方位地考虑诸多复杂因素。首要任务便是审慎评估相关证据的充分程度与合法性,以确定其能否有力支持被告对侵占罪的指控。倘若被告确实具备合法的占有依据或对于所涉财物的处置存在误解,那么这便可视为辩护过程中的关键切入点。

此外,我们还需深入思考是否存在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情形,如侵占财物的价值较低,或者在案发之后迅速将财物归还给受害人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等等。

最后,若被告的行为系在紧急状况下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目的而实施,亦可作为辩护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个人侵占罪量刑标准

若行为人擅自将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应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刑罚

此外,对于他人遗失物或埋藏物被非法占有,且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行为人仍拒绝归还的情况,也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然而,本罪名仅在受害方提出控告时方可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刑事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拨打4000-148-149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三、个人侵占罪可以要求赔偿吗

涉案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者能够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情形下的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义为,以故意损毁他人物品或隐蔽物品以及将其占为已有为手段,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之上者,拒绝归还或交出所侵占之物。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来捍卫自身利益,要求违法行为人返还从其手中夺取的财货,同时也可以请求相应的物质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予以确定。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合议庭将依据充足的证据和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展开细致严密的审判程序并做出判决。需特别指出,法律程序或许较为复杂深奥,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为被告辩护个人侵占罪,需全面考量证据充分性、合法性,审视占有依据与误解。若证据不足或被告误解财物性质,则为辩护要点。同时,考虑情节轻微、归还财物获谅解等从轻情节。紧急情况下维护权益的行为,也可作为有效辩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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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此时的拒绝接受辩护,本质上是撤销对辩护人的授权。面对被告人的此项权利行使,原则上只能予以尊重与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一样,其存在的正当性亦取决于被告人的信任,因此被告人原则上也有拒绝接受其辩护的权利。
自行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虽然有着拒绝接受辩护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在现实行使中,亦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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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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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词中的论点要明确,论证应当充分、全面,提出重点。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语应当流畅,用词准确、简洁,争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组织辩护论点 辩护论点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形成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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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可以接受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前,应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定自诉案件范围和立案条件。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2、代理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状。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情况;
(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
(三)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罪名;
(四)具体的诉讼请求;
(五)致送人民的名称和具状时间;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
(七)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等。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状的副本。
3、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4、律师代理提起自诉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和文件:
(一)自诉人身份证件;
(二)刑事状;
(三)证据材料及目录;
(四)授权委托书;
(五)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六)律师执业证。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状。民事部分单独的,应单独提交附带民事状。
5、人民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律师应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
6、人民对自诉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申请复议。
7、人民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自己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依法调查取证。
8、代理律师应向自诉人告知有关自诉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避免因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导致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自诉人因故不能委托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应按时出庭履行职责。
9、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运用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
10、自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要求人民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提出异议。1
1、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授权参加法庭调解。1
2、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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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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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哪些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这类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企业的销售主管、经理、厂长身上,因为他们一般都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本单位的财物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支配权。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发货员、缴库员、搬运工、修理工等一些具有管理、保管、经手本公司、企业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监守自盗。对于设有保安员的公司、企业,由于财物出入均要登记,上述人员在作案时为将财物顺利运出公司、企业,有时便与保安员互相勾结。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这种作案方式是指,犯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企业的财务。例如收发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货单位职员互相勾结,虚记收到货物,使单位的货款虚增;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员工在构成此类犯罪时常常会觉得很委屈,他们认为,是公司先拖欠其工资,他们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构成了职务侵占。至于员工与公司间的劳资纠纷,应该通过合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勾结共同构成职务侵占在这类犯罪中,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往往是与本公司、企业的员工互相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公司、企业的财产,因此,前者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需要指出的是,非本公司、企业的人员只能作为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形式出现,而不能单独实施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什么侵占即非法占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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